成都:關于限期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通知
各區(市)縣建設局(高新區規劃建設局)、交通局、公安局、環保局、質監局;各區(市)縣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散裝水泥辦公室、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減少施工揚塵污染,根據《成都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號令)和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質檢總局、環保總局《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改發[2007]205號)的規定,現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二環路以內凡投標截止時間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等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禁止施工現場設置攪拌機。
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三環路以內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200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五城區(含高新區)范圍內全面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
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我市建設行業發展規劃,將預拌砂漿的推廣應用納入全市散裝水泥發展規劃;組織《四川省預拌砂漿生產與應用技術規程》(以下簡稱《技術規程》)的貫徹實施。
三、進入我市建設工程的預拌砂漿產品實行公告制度,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受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公告。
凡進入我市建設工程的預拌砂漿產品,其加工企業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有效期內的型式檢驗報告等資料。對生產設計能力、實驗室建設等達到《技術規程》中相關要求的企業,將在“成都市建設委員會”網(www.cdcc.gov.cn)和“成都建信”網(www.cdcin.com)上向社會予以公告。
四、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定期向社會發布預拌砂漿的市場指導價。
凡禁止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建設工程,招標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使用預拌砂漿,并參照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預拌砂漿市場指導價,編制預算控制價,投標人應將使用預拌砂漿的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施工合同備案時,應將使用預拌砂漿作為基本內容之一。
五、預拌砂漿加工場站的建設應當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符合規劃、國土、環保等方面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塵、噪音和水體的污染。
六、預拌砂漿運輸車輛為工程特種車輛,應當到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營運手續。
七、公安交管部門應按有關規定為預拌砂漿專用運輸車輛辦理入城通行證。市散水辦應向公安交管部門提供預拌砂漿加工企業擁有的專用運輸車輛清單。
八、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加強對預拌砂漿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預拌砂漿使用情況納入建設項目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內容,并作為各類工程評優和創建文明施工工地的評定條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現場攪拌砂漿。
對違反規定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行為,應按《成都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十、預拌砂漿加工企業和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嚴格執行《技術規程》,保證產品質量和工程質量。
十一、五城區(含高新區)以外的各區(市)縣可參照執行。
十二、本通知中的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廠(站)生產,用于建設工程的各類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的普通預拌砂漿
成都市建設委員會
成都市交通委員會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環境保護局
成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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