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擬出臺工礦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日前,應急管理部發布了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工礦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起草說明顯示,此次發布(草案征求意見稿)主要是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強企業主動防控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的內生動力,提高安全監管監察的精準性。
以下是工礦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
工礦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工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管控長效機制,有效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職責范圍內的工礦企業對重大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報告,以及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重大安全生產風險,是指工礦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造成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與隨之引發的人身傷害、健康損害或者財產損失嚴重性的組合。
第四條工礦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目錄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制定并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礦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目錄,結合本行政區域內實際情況細化并公布具體目錄。
第五條工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和報告制度。
工礦企業應當將重大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報告工作,納入本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
工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和報告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工礦企業應當按照分級屬地的原則向應急管理部門報告重大安全生產風險。
工礦企業中的中央企業及其直屬企業(單位)、省屬國有企業應當向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報告重大安全生產風險。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工礦企業的重大安全生產風險,應當向其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煤礦企業的重大安全生產風險除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向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外,還應當向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報告。
第七條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全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接收有關重大安全生產風險信息。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技術標準牽頭建立本地區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接收本行政區域內工礦企業報告的重大安全生產風險。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工礦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與全國應急管理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第二章風險辨識和評估
第八條工礦企業每年應當至少開展一次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或者聘請相關專家、第三方服務機構,全方位、全過程辨識和評估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安全管理和人員行為等方面存在的安全生產風險。
第九條工礦企業開展安全生產風險辨識,應當包括下列重點環節和內容:
(一)重大危險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產作業場所以及倉儲等重點經營場所;
(二)生產工藝技術及流程;
(三)設施設備及其安全防護、檢測檢驗情況;
(四)有限空間、動火、臨時用電等特殊作業活動;
(五)安全管理行為;
(六)從業人員行為;
(七)依法需要排查的其他重點環節和內容。
第十條安全生產風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重大安全生產風險:
(一)工礦企業安全生產重大風險目錄確定的重大風險;
(二)發生過1次以上3次以下輕傷、一般財產損失事故,且發生事故的條件依然存在的;
(三)具有爆炸、火災、有毒有害等危險的作業場所,同一作業時間作業人員在10人以上的;
(四)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風險。
第十一條工礦企業應當對辨識出的安全生產風險進行分類梳理,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 6441—1986),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確定安全風險類別。對不同類別的安全風險,采用相應的風險評估方法確定安全風險等級。安全風險評估過程應當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高度關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險源、勞動密集型場所、高危作業工序和受影響的人群規模。
第十二條工礦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在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明確雙方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和報告責任。
第十三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礦企業應當及時進行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
(一)作業條件、生產工藝流程或者關鍵崗位人員、設備、物料發生變化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所引起安全生產風險等級改變的;
(三)外界生產安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所引起安全生產風險等級改變的;
(四)法律、法規、標準或者規程有新要求,需要補充對新風險進行辨識評估的;
(五)企業所在行業領域發生重特大事故或者典型事故,發現新的安全生產風險的。
第三章風險管控和報告
第十四條工礦企業應當填寫重大安全生產風險清單,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于每年1月31日前報告屬地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重大安全生產風險清單應當由工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核確認,并建立有關信息檔案。
對于新發現的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工礦企業應當在發現之日起15日內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對于涉及其他行業領域的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工礦企業應當依法向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重大安全生產風險清單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風險所處的作業場所;
(二)風險的描述(包括名稱、位置、危險特性、影響范圍、可能引發的后果);
(三)風險管控措施;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七條對于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工礦企業應當采取下列管控措施:
(一)制定專項風險管控方案;
(二)加強巡查、排查;
(三)設置重大風險警示標志;
(四)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并限制作業人數;
(五)其他的必要措施。
第十八條工礦企業應當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分別設置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公告欄,制作崗位安全生產風險告知卡,標明重大安全風險、可能引發事故類型、事故后果、管控措施、應急措施及報告方式、監督舉報方式等內容。
第十九條工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專項管控方案和風險管控措施的落實情況“回頭看”。
第二十條工礦企業應當定期向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報告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情況。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指導、監督工礦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報告制度。
第二十二條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制定安全生產年度執法計劃時,應當將工礦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報告內容作為重要參考依據。針對不同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報告情況,確定不同的執法檢查頻次、重點內容等,實行差異化、精準化動態監管。
第二十三條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報告監督抽查制度,定期組織對工礦企業開展監督抽查。
第二十四條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的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報告情況逐級匯總報告至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鼓勵行業協會、第三方服務機構、高等院校和保險機構為有關工礦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管控的提供技術服務工作,提高重大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工作的專業化、科學化水平。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工礦企業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已經對其法律責任作出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工礦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和落實重大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估、管控、報告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向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重大安全生產風險信息的;
(三)未按照規定定期向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報告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情況的;
(四)弄虛作假,漏報瞞報重大安全生產風險事項的;
(五)未制定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專項管控方案或者落實風險管控措施的;
(六)未設置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公示欄或者設置警示標志的。
第二十八條承擔風險辨識評估工作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應當對其承擔工作的合規性、準確性負責,未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執行或者弄虛作假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并納入安全生產信用記錄。
第二十九條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工礦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報告職責的,依法給予從重處罰。
第三十條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工礦企業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報告情況納入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對于因排查不認真而漏報和故意瞞報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納入“黑名單”管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重大安全生產風險報告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周程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