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礦獲利3萬余元 被判一年四個月有期徒刑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行山”,近年來,貴州省威寧自治縣人民法院嚴厲懲治各類破壞環境生態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為威寧自治縣生態環境保護筑起一道司法屏障。
近日,威寧自治縣人民法院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審結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晏某賢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晏某賢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由被告人晏某賢于刑罰執行完畢后一年內對其非法采礦行為造成的礦坑按照《礦山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復墾方案要求(復墾服務年限為11個月〈包括監測期和管護期〉;復墾責任范圍面積0.2422公頃;根據項目建設的自然環境和地理條件,在本土地復墾方案服務年限內,規劃全部復墾為林地,面積為0.2422公頃,規劃土地復墾率達到100%)對其非法采礦行為造成的礦山土地恢復為林地,并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以來,晏某賢在威寧自治縣非法開采石灰石出售。2013年8月24日,2015年5月29日,2016年3月21日,2016年8月2日,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到非法開采現場責令晏某賢停止違法行為,并四次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晏某賢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非法開采行為至2019年。被告人非法開采期間,共獲利3萬余元。
經貴州省有色金屬和核工業地質勘查局二總隊鑒定:晏某賢在威寧自治縣非法開采石灰石,造成礦產資源破壞量14725.3立方米,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為809891.5元。
晏某賢非法開采造成的礦坑至今仍然存在,尚未恢復,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于受侵害的狀態。2020年4月10日,經威寧自治縣自然資源局委托貴州省有色金屬和核工業地質勘查局二總隊,對晏某賢在威寧自治縣XX鎮非法開采石灰石礦山土地復墾方案進行編制,貴州省有色金屬和核工業地質勘查局二總隊于2020年4月21日出具《晏某賢在貴州省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非法開采石灰石礦山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報告書復墾方案為:設計復墾服務年限為11個月(包括監測期和管護期);復墾責任范圍面積0.2422公頃;根據項目建設的自然環境和地理條件,在本土地復墾方案服務年限內,規劃全部復墾為林地,面積為0.2422公頃,規劃土地復墾率達到100%。經預算,項目區土地復墾總投資為8.89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晏某賢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非法開采造成的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為人民幣809891.50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采礦罪,應予處罰。被告人晏某賢非法開采所獲利益,系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應繼續追繳,上繳國庫。鑒于被告人晏某賢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實,自愿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寬處理。
同時,由于被告人晏某賢的犯罪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其還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敖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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