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貴港一混凝土公司因環境違法行為被罰20萬
廣西貴港市興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800MA5NC45G6G(1-1)
法定代表人:李建材
地址:貴港市港北區貴城鎮獨山(原貴港市獨山水泥廠內)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0年6月18日,我局第五執法組在港北區開展環境交叉執法行動,環境執法人員到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位于貴港市港北區貴城鎮獨山(原貴港市獨山水泥廠內)的年產30萬立方米混凝土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即于2019年5月投入生產,存在“未驗先投”的環境違法行為。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2020年6月18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二)2020年6月18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
(三)《現場勘查示意圖》1份;
(四)現場照片6張;
(五)廣西貴港市興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六)法定代表人李建材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
(七)副總經理蘇志霖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
(八)委托書原件1份;
(九)《關于廣西貴港市興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年產30萬立方米混凝土項目(自用)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港北環管[2018]61號)復印件1份;
(十)《貴港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1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并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處以罰款貳拾萬(200000.00)元人民幣。
三、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你公司應當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戶名及賬號,上繳國庫(戶名:貴港市財政局,帳號:613257491473,開戶行:中國銀行貴港分行)。
你公司繳納罰款后,應當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根據有關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貴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本決定書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貴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1月27日
編輯:何欣然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