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來了 與固危廢相關的有這些…
為加快土壤污染防治,彌補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空白,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日前對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進行三審。據悉,這是我國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其中與固廢、危廢相關的內容:
第十六條
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下列農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
(三)用于或者曾用于規模化養殖,固體廢物堆放、填埋的;
第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下列建設用地地塊進行重點監測:
(一)曾用于生產、使用、貯存、回收、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曾用于固體廢物堆放、填埋的;
第二十五條
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周邊土壤進行監測;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要求的,應當根據監測結果,要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運營單位采取相應改進措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鄉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處置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防止土壤污染。
第三十三條
國家加強對土壤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對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應當單獨收集和存放,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用于土地復墾、土壤改良、造地和綠化等。
禁止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
第四十條
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處置,并達到相關環境保護標準。
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拆除的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處置。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七)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未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編輯:朱秋冉
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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