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重點區域強化督查中接連發現水泥企業超標排放
按生態環境部《2018-2019年藍天保衛戰重點區域強化督查方案》,自2018年6月11日起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2018年8月20日起)、長三角地區(2018年11月12日起)開展督查。督查內容之一是工業企業環境問題治理情況。具體是,排查涉氣工業企業環保設施安裝、運行及達標排放情況。重點檢查污染防治設施是否按要求建設;是否存在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超標排放、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行為;重點區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否全面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是否對鋼鐵、建材、有色、火電、焦化、鑄造等重點行業及燃煤鍋爐無組織排放情況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是否對物料(含廢渣)運輸、裝卸、儲存、轉移和工藝過程等無組織排放實施深度治理。
到目前為止,督查已進行了3個月,在督查中各類環境問題均有發現。從9月7日起的督查中接連發現水泥企業超標排放(含督查日之前督查期內),而在這之前,沒有出現過。具體情況如下:
9月8日發現,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河南省鄭州市登封熔料有限公司水泥窯爐1號生產線,2018年8月27日7時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為350.6mg/m3,9月1日9時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小時均值為149.8mg/m3;2號生產線2018年8月5日20時顆粒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為21mg/m3,8月15日5時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為508.1mg/m3,9月7日7時顆粒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為20.6mg/m3;3號生產線2018年9月1日12時二氧化硫排放濃度小時均值為177.6mg/m3。超過《水泥工業大氣污染排放標準》(GB 4915-2013)規定的顆粒物排放濃度20mg/m3,二氧化硫排放濃度100mg/m3,氮氧化物排放濃度320mg/m3。
9月9日發現,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山西省太原市山水水泥有限公司2018年8月30日晚21-22時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小時均值為497.05mg/m3,超過《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13)規定的氮氧化物400mg/m3。
根據《十六部門關于利用綜合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后產能退出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產業[2017]30號)要求,在環保方面,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超過大氣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違反固體廢物管理法律法規,以及超過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排污的企業,責令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在強化督查中所發現的問題將由生態環境部專項督查辦公室交辦地方政府。每輪次督查結束后,匯總印發正式督辦函,要求限期整改。相關城市人民政府需對交辦問題建立臺賬,跟進整改落實情況。每兩輪督查結束后,安排一周時間,由督查組對之前交辦問題進行核查,確保按期整改到位。按此推算,專項督查辦應在9月16日后將上述問題印發正式督辦函下發到相關市政府。由相關市政府建立臺賬,跟進整改落實情況。而且,每兩輪督查結束后,將安排一周時間,由督查組對之前交辦問題進行核查,確保按期整改到位。
相對于工業粉塵無組織排放、物料堆場未落實揚塵治理措施、露天礦山未落實減塵抑塵措施等水泥企業在督查中常被發現的問題,超標排放問題整改工作量和難度都要大。因此,上述被查出超標排放的水泥企業一是接受環保部門立案處罰,二是應立即行動,查清原因,制訂整改方案,征得環保部門認可,付諸實施。當地市政府所建的督查發現問題整治臺賬中應明確有整改完成期限,涉事水泥企業必須按期整改到位。
編輯:俞垚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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