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發布
日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2020年第36號公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131種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的公告》,其中包括新修訂的《水泥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水泥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抽樣方法為: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每批次抽取的樣品數量不得少于16kg,將樣品均分為兩份,每份至少8kg,其中一份為檢驗樣品,另一份為備用樣品。
檢驗依據分兩項列出,分別為“通用硅酸鹽水泥”和“砌筑水泥”,兩者的檢測項目及檢測標準有所不同:
在判定原則中規定: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附:水泥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每批次抽取的樣品數量不得少于16kg,將樣品均分為兩份,每份至少8kg,其中一份為檢驗樣品,另一份為備用樣品。
2 檢驗依據
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 175-2007 通用硅酸鹽水泥
GB/T 3183-2017 砌筑水泥
GB 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31893-2015 水泥中水溶性鉻(Ⅵ)的限量及測定方法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
編輯:梁愛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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