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7月1日起執行特別排放限值
日前,山西省環保廳、山西省質量監督局聯合發布《關于在全省范圍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要求,2+26個城市(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在2018年3月1日起執行大氣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山西省其他城市自2018年7月1日起,新受理環評的建設項目執行特別排放限值。
現有企業中,對于國家排放標準中已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以及鍋爐,執行要求如下:火電、鋼鐵、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鋁)、水泥行業現有企業以及在用鍋爐,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煉焦化學工業現有企業,自2019年10月1日起,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
具體公告如下:
編輯:俞垚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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