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暫停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關于取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指導意見》、《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國土廳 環保廳關于暫停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有關事宜的通知》等要求,呼和浩特市全面暫停礦山地質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
一是暫停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繳存,采礦人不再設保證金專戶和繳存保證金。政策性關閉采礦權人,履行了閉坑治理義務并驗收合格的,采礦權人履行了礦山地質環境分期治理義務(包括因停產造成延期治理的)并驗收合格的,采礦權人一直未開采未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經旗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出具證明,經盟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實地核實屬實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通知銀行解除資金支取與審批動用手續的關系并退還保證金。治理責任主體已經滅失的礦山,保證金不予退還,轉為治理費用,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委托相關部門專項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采礦權人未按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或《分期治理方案》履行治理義務的,保證金暫不予以退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限期整改,整改驗收合格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通知銀行解除資金支取與審批動用手續的關系并退還保證金。
二是落實采礦權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主體責任。采礦權人應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礦區土地復墾和礦山地質災害防治的主體責任,按照《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綜合開采條件、開采礦種、開采方式、開采規模、開采年限、地區開支水平等因素,編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和分期治理方案。落實采礦權人監測主體責任,加強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根據礦山地質環境與恢復治理分期方案和動態監測情況,督促采礦權人邊生產、邊治理,對其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進行治理修復。
三是通過建立基金的方式,籌集恢復資金。采礦權的基金提取、使用等按照《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取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指導意見》有關規定執行。
四是加強采礦權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的監督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動態化的監管機制,加強對企業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回復的監督檢查。對于未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開展恢復治理工作的企業,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責令其限期整改。對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批準其申請新的采礦許可證或者申請采礦許可證延期、變更、注銷,不批準其申請新的建設用地。對于拒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的企業,將其違法違規信息建立信用記錄,納入當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可指定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就其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公訴對其進行處罰并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編輯: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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