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再次加強山石礦山清退整治 不達綠色礦山標準禁止生產!
5月3日,山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進一步加強山石資源開發管理的意見》(簡稱《意見》),一系列嚴格山石開采規劃管控、嚴格采礦權準入的措施即將實施。
據山東省國土資源廳相關負責人介紹,生態文明建設對資源開發提出新的要求,迫切要求大力推進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在努力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對山石資源需求的同時,最大限度地降低山石資源開發對生態環境的擾動。
根據部署,山東將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分區管理,山石資源開發要落實禁采區退出、限采區收縮、開采區集聚政策,持續優化礦業開發布局,著力打造規模適宜、綠色發展、生態環保、安全生產、集約高效的大型礦業企業。按照減少布點、控制總量的原則,結合市場需求合理確定礦山數量和年度開采總量。各地新上普通建筑石材(主要用作砂石骨料)礦山原則上要設在集中開采區內。
山東嚴格采礦權準入,并明確規定,全省新建露天開采普通建筑石料礦山生產規模不低于100萬噸/年,礦山服務年限原則上不少于10年;其他用途的山石資源礦山生產規模不得低于各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確定的最低開采規模。
現有的普通建筑石材開采礦山,生產規模不足10萬噸/年或剩余資源儲量服務年限不足2年的,采礦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后一律不再延續,由市、縣(市、區)政府責令關停;
生產規模10萬噸/年(規劃最低開采規模)以上,且采礦許可證剩余有效期在2年以上的,必須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要求重新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方可組織生產。
對專門為基礎設施重點建設項目供應普通建筑石材的采礦權,或由重點建設項目投資建設單位直接申請辦理的采礦權,可按協議方式出讓,但所開采出的礦產品一律不得流入市場或有償轉讓。
新設山石資源開采礦山必須按照綠色礦山標準建設,已有的山石資源開采礦山2020年底前要全部建成綠色礦山。
編輯: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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