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加裝的干擾自動監測系統裝置環境違法事件只是環保檢查事宜?
據媒體報道,4月22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就一家水泥企業涉嫌未能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構成違規情況向該企業發布了關注函,關注函提出了3個問題。4月23日,該水泥企業發布了相關澄清說明公告。
問題之一是,上述媒體報道的環保問題是否屬實,以及該事項對你公司生產經營的具體影響情況。
企業說明內容稱,報道援引省環保廳的通報對該企業突擊檢查事宜進行了詳細報道,檢查過程的報道屬實。進一步說明稱,執法人員在檢查該企業大氣污染物在線監控設施時,發現一種加裝的干擾自動監測系統的裝置,公司即時配合調查處理,拆除相關裝置,并對事件進行自查整改。根據檢查當日拆除裝置后諸暨市環境監測站對廢氣排放口的監測及后期正常生產運營期間的監測,廢氣排放數據符合規定的排放限值。五名相關涉事人員配合調查,一人配合詢問調查后返回,拘留四人。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很明顯,加裝的干擾自動監測系統的裝置是環境違法行為,可以說是板上釘釘違法事實,怎么成了檢查過程的報道屬實呢?檢查過程無非是檢查人員來了,現場檢查,完事后檢查人員回去了。有必要下屬實的結論嗎?之后的說明更耐人尋味。當日拆除(非法干擾)裝置后,監測廢氣排放數據符合規定的排放限值。言外之言就是說干不干擾,都達標。似乎根本沒有作案動機可言,難道是有人閑的慌,沒事鬧著玩的?
更難以理解的是后面的說明能將加裝的干擾自動監測系統的裝置的環境違法事件稱之為“環保檢查事宜”,并接著說明為,截止目前公司和該企業未就該事宜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也沒有造成環境污染等重大影響的情形。用流行語言,也是醉了!
按《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規定,有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要受到環保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也是必然的,不過,有關部門不知何由,處理時間似乎也忒長了些。
按環保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移送公安部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處理。在此次環境違法事件中,四人被拘留。
被環保部門責令改正、涉事人員被行政拘留難道就不能算受到行政處罰?至于罰款也是遲早的事。
說明還稱,檢查中公司經監測的環保排放數據符合規定要求,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等未受影響。看來企業對生產經營正常還挺信心滿滿。
環保部和發改委在《關于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中指出,環境保護領域信用建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應當記入社會誠信檔案,違法者名單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國務院印發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對環保領域信用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要求:“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開,將其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讓失信企業一次違法、處處受限”。
《意見》明確,記入企業環境信用記錄的信息分為基礎類信用信息和不良類信用信息。在不良類信用信息中包括環境行政處罰信息、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信息、對嚴重環境違法的企業,該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被處以行政拘留的信息。《意見》明確由環保部門將企業環境信用信息,通過其政府網站、“信用中國”網站或者其他便利公眾知悉和查詢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并同時納入企業環境信用信息系統和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企業環境信用記錄中不良信用信息的公開和可查詢期限,一般不得低于5年。
企業不良類信用信息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公開、共享,即企業生產經營在很大程度上會受到一定的限制,這還能是正常狀態?近據國家發改委新聞發言人表示,截止目前,國家發改委已累計簽署了36個聯合獎懲備忘錄,并將持續推進聯合獎懲措施落地見效。失信受限已開始深入社會各個方方面面。
企業有環境不良信用信息,你披露也好,不愿披露也罷,在企業環境信用信息系統和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都可方便查到,受到聯合獎懲也是必然的。
《意見》對積極采取整改措施改正環境失信行為的企業,要求環保部門應當及時將整改信息記入其環境信用記錄。也就是改正了環境失信行為的企業還是好企業,但,改正的前提是要正視自己的環境失信行為。
編輯:俞垚伊
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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