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要求設計階段落實裝配式建筑
近日,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關于設計階段落實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的通知》,通知顯示,重慶市主城各區、涪陵區、永川區、南川區、綦江區、榮昌區等重點發展區域的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資、主導建設的建筑工程項目,裝配式建筑發展專業規劃中的建筑工程項目,噪聲敏感區域的建筑工程項目(這三類項目以下統稱“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橋梁、綜合管廊、人行天橋等市政設施工程項目從2018年3月1日起應為裝配式建筑或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
重慶市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應執行《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技術標準》GB/T 51231、《裝配式鋼結構建筑技術標準》GB/T 51232、《裝配式木結構建筑技術標準》GB/T 51233等標準(前述標準以下統稱“裝配式建筑技術標準”)要求,應按《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51129、《重慶市裝配式建筑裝配率計算細則(試行)》(渝建〔2017〕743號)(這兩項評價要求以下統稱“裝配式建筑評價規定”)在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分別進行裝配式建筑預評價,并按設計文件計算裝配率。橋梁、綜合管廊、人行天橋等市政設施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明確裝配式建造相關技術要求。
通知要求,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嚴格裝配式建筑設計管理,對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其初步設計文件未按本通知要求編制裝配式建筑專篇的,不得受理初步設計審批;對初步設計文件裝配式建筑專篇的設計深度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或其裝配率計算和裝配式建筑預評價不符合裝配式建筑評價規定的,不得通過初步設計審批。
通知原文如下: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設計階段落實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的通知
渝建發〔2018〕16號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委,兩江新區、經開區、高新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設局,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有關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 渝府辦發〔2017〕185號),加快裝配式建筑發展,現將設計階段落實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 渝府辦發〔2017〕185號)規定,主城各區、涪陵區、永川區、南川區、綦江區、榮昌區等重點發展區域的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資、主導建設的建筑工程項目,裝配式建筑發展專業規劃中的建筑工程項目,噪聲敏感區域的建筑工程項目(這三類項目以下統稱“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橋梁、綜合管廊、人行天橋等市政設施工程項目從2018年3月1日起應為裝配式建筑或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
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應執行《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技術標準》GB/T 51231、《裝配式鋼結構建筑技術標準》GB/T 51232、《裝配式木結構建筑技術標準》GB/T 51233等標準(前述標準以下統稱“裝配式建筑技術標準”)要求,應按《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51129、《重慶市裝配式建筑裝配率計算細則(試行)》(渝建〔2017〕743號)(這兩項評價要求以下統稱“裝配式建筑評價規定”)在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分別進行裝配式建筑預評價,并按設計文件計算裝配率。橋梁、綜合管廊、人行天橋等市政設施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明確裝配式建造相關技術要求。
二、為保證裝配式建筑設計質量,我委組織對《重慶市建筑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技術規定(2017年版)》中“7 裝配式建筑專篇”、《重慶市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技術規定(2017年版)》中“6 裝配式建筑專篇”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調整修訂,形成了《重慶市建筑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技術規定(2017年版)裝配式建筑專篇(修訂)》(詳附件1)、《重慶市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技術規定(2017年版)裝配式建筑專篇(修訂)》(詳附件2),作為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及施工圖設計文件的依據;組織對《重慶市建筑工程初步設計文件技術審查要點(2017年版)》中“第二篇技術審查部分”的“17 裝配式建筑專篇審查要點”、《重慶市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技術審查要點(2017年版)》中“第二篇技術審查部分”的“13 裝配式建筑專篇審查要點”相關內容相應進行了調整修訂,形成了《重慶市建筑工程初步設計文件技術審查要點(2017年版)裝配式建筑專篇審查要點(修訂)》(詳附件3)、《重慶市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技術審查要點(2017年版)裝配式建筑專篇審查要點(修訂)》(詳附件4),作為對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開展初步設計審批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技術審查的依據。
三、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嚴格裝配式建筑設計管理,對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其初步設計文件未按本通知要求編制裝配式建筑專篇的,不得受理初步設計審批;對初步設計文件裝配式建筑專篇的設計深度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或其裝配率計算和裝配式建筑預評價不符合裝配式建筑評價規定的,不得通過初步設計審批。
四、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和我市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有關工作要求委托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設計,并在設計合同中明確裝配式建筑設計的具體要求和相應設計費用。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要求設計單位降低裝配式建筑的技術要求。
五、設計單位應按照裝配式建筑技術標準、裝配式建筑評價規定和本通知發布的裝配式建筑專篇要求,開展裝配式建筑設計,并對裝配式建筑裝配率計算和裝配式建筑預評價結果的真實性負責。設計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經審查合格的裝配式建筑設計文件,確需變更的,應按照規定程序送原審批部門進行審批。同時,應加強裝配式建筑設計人才培養,積極開展裝配式建筑設計技術創新,大力推動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在裝配式建筑中的應用,不斷提高裝配式建筑的設計能力。
六、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把施工圖審查質量關,對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其施工圖設計文件未按本通知發布的裝配式建筑專篇要求進行設計的,不得受理項目的施工圖審查。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按照裝配式建筑設計標準、裝配式建筑評價規定、本通知發布的裝配式建筑專篇審查要點和初步設計審批意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裝配式建筑的設計內容、裝配率計算及預評價結果等進行審查,對達不到裝配式建筑設計深度、或其裝配率計算和裝配式建筑預評價不符合裝配式建筑評價規定的項目,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七、各區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裝配式建筑設計質量的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督促建設、設計單位進行整改,確保裝配式建筑實施要求有效貫徹落實。市城鄉建委將對各區縣貫徹落實裝配式建筑發展要求的工作情況和建設工程項目落實裝配式建筑技術要求的質量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編輯:鞠麗
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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