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海砂要來了?!福建省明確海砂開采應保障重點項目,開采期不超3年!
日前,為進一步加強海砂開采管理,保障重點項目建設用砂需求,福建省自然資源廳發布了《關于做好海砂采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招拍掛出讓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確,福建省管轄海域符合海砂采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條件的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開采海砂主要用于保障重點項目建設需求,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采礦權到期不予延續。
開展出讓前期工作
沿海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兩權合一”出讓前期工作:組織編制地質報告、開發利用方案、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并組織專家評審;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并經有權機關依法審批;合并編制采礦權出讓收益和海域使用權價值評估報告(海域使用權價格不低于標準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權出讓涉及利益相關者處置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要做到“凈礦出讓”。
合并編制出讓方案
沿海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地質報告、開發利用方案、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及評審意見等材料合并編制采礦權和海域使用權招拍掛出讓方案,由沿海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上報福建省自然資源廳。
加強海砂開采事中事后監管
沿海各設區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組織轄區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加強維護本轄區海砂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秩序,并與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建立健全海砂開采許可、運輸、銷售、堆放、使用全過程可追溯的信息共享、信息通報機制,加強聯合執法,強化監管合力,發現海砂開采企業沒有按照規定的地點、范圍、規模和方式開采海砂,以及違反合同約定銷售海砂、改變海砂用途的,要予以嚴厲打擊,并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做好海砂采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招拍掛出讓工作的通知
沿海各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海域海砂開采管理,保障重點項目建設用砂需求,優化海砂采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出讓環節和辦事流程,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交易規則>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7號)、《自然資源部關于實施海砂采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招拍掛出讓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5號)、《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全面實施海砂采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招標拍賣掛牌(以下簡稱“招拍掛”)出讓制度通知如下:
一、明確出讓總體要求。海域采砂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海洋生態保護紅線等要求,遵循合理開發、節約集約利用資源的原則,我省管轄海域符合海砂采礦權和海域使用權“兩權合一”條件的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開采海砂主要用于保障重點項目建設需求。出讓采礦權和海域使用權應當確定同一位置和同一期限,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采礦權到期不予延續。
二、嚴格海域采砂選址。沿海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海砂資源調查,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海洋生態保護紅線等要求,科學合理確定海域采砂點。
三、開展出讓前期工作。沿海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兩權合一”出讓前期工作:組織編制地質報告、開發利用方案、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并組織專家評審;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并經有權機關依法審批;合并編制采礦權出讓收益和海域使用權價值評估報告(海域使用權價格不低于標準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權出讓涉及利益相關者處置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要做到“凈礦出讓”。
四、合并編制出讓方案。沿海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地質報告、開發利用方案、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及評審意見等材料合并編制采礦權和海域使用權招拍掛出讓方案,依法設置競買者條件,明確用海需求項目和采砂要求,對競買者進行必要的風險和誠信提示。“兩權”出讓底價(起始價)要按照有關規定分別計算,不得交叉重復,其中海域使用權出讓底價(起始價)包括標準海域使用金、前期費用、評估增值等。
五、出讓方案合并報批。沿海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合并編制的“兩權”招拍掛出讓方案,由沿海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上報我廳。上報材料包括:1.沿海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函(附出讓方案);2.采礦權出讓申請材料,包括地質報告、開發利用方案及評審意見、環境影響報告及生態環境部門批復等;3.海域使用權出讓申請材料,包括海域使用論證報告(報批稿)、利益相關者處置協議或方案、用海公示情況材料等;4.出讓收益底價相關材料。我廳對“兩權”招拍掛出讓方案一次性組織審核審批,其中,采礦權出讓方案由省自然資源廳批復,海域使用權出讓方案受省政府委托批復。
六、委托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出讓。沿海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批復的“兩權”出讓方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原則,委托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交易出讓,具體出讓要求參照《礦業權交易規則》執行。相關公開信息應及時在省自然資源廳門戶網站、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網站、自然資源部礦政許可證配號服務與信息發布系統等媒體發布。
七、簽訂出讓合同和辦理登記手續。“兩權”出讓完成交易確定競得者后,沿海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與競得人簽訂出讓合同,采礦權、海域使用權納入同一出讓合同,內容分別明確,合同文本一并公示。合同生效后,督促競得人在約定期限內分別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和海域使用權出讓價款并按規定分別辦理采礦權和海域使用權登記手續。“兩權”出讓成交時產生的溢價部分原則上按“兩權”在總出讓底價中所占的比例分別計入采礦權出讓收益和海域使用權出讓價款,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加強海砂開采事中事后監管。沿海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應建立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督促海砂開采企業按照批準的范圍和方式規范有序開采海砂,制定并落實切實可行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最大限度減少海砂開采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通過衛星遙感影像獲取和日常巡查發現的疑似違法用海圖斑線索,全面開展實地核查,充分運用“天上看、地上查、網上管”成果,對違法開采海砂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置。沿海各設區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組織轄區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加強維護本轄區海砂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秩序,并與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建立健全海砂開采許可、運輸、銷售、堆放、使用全過程可追溯的信息共享、信息通報機制,加強聯合執法,強化監管合力,發現海砂開采企業沒有按照規定的地點、范圍、規模和方式開采海砂,以及違反合同約定銷售海砂、改變海砂用途的,要予以嚴厲打擊,并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福建省自然資源廳
2020年6月24日
編輯:俞垚伊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