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出臺《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試行)》《實施查封、扣押程序規定(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青島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和查封、扣押等行政執法行為,進一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青島市生態環境局于2020年6月19日正式印發實施《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處罰程序規定》)和《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實施查封、扣押程序規定(試行)》(以下簡稱《查封、扣押程序規定》)。
《處罰程序規定》分為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包括總則、一般程序、簡易程序、執行、結案和歸檔、附則6章,共58條;附件為行政處罰的文書格式,修改完善后共計30種。《處罰程序規定》規定按照一般程序辦理的處罰案件,共分為立案、調查取證、案件審查、告知和聽證、處理決定、送達等6個環節。《處罰程序規定》在原有程序規定的基礎上,對法制審核和集體審查程序進一步規范細化,優化了相關文書格式和內部審批流程,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工作效能。
《查封、扣押程序規定》分為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共31條,主要規定了制度的適用范圍、實施原則、適用情形、實施程序、延長及解除程序、公示及網上運行等有關內容。附件為實施查封、扣押的文書格式共計12種。《查封、押程序規定》除對一些國家法律、規章重要規定進行重申以外,重點規定了實施查封、扣押的內部審批和集體決定的程序性規定、實施的具體操作規范以及網上運行和公示制度的相關要求。
下一步,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將以集中培訓、以案說法等多種形式加強學習培訓,嚴格執行落實好《處罰程序規定》和《查封、扣押程序規定》兩個文件,同時結合已出臺的其他執法制度,做到依法執法、規范執法。
編輯:何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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