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港澳船舶按國內航線船舶管理
6月23日(周二)下午14:00,交通運輸部將舉行6月份例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海事服務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意見》有關情況,并回答提問。
楊新宅說,日前,交通運輸部印發《關于推進海事服務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意見》。這是2019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后,交通運輸部加快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和《交通強國建設綱要》的重要舉措,將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水上交通安全治理協同發展,更好地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地方經濟高質量發展。楊新宅從三個方面簡要通報該《意見》的主要情況。
第一,協同推進大灣區航運發展。
發展粵港澳大灣區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國家戰略,是新時代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新舉措,也是推動“一國兩制”事業發展的新實踐。粵港澳大灣區是繼美國紐約灣區、美國舊金山灣區、日本東京灣區之后,世界第四大灣區,是國家建設世界級城市群和參與全球競爭的重要空間載體。灣區經濟的鮮明特征就是通江達海、水運發達、高度開放、宜居宜業,這決定了航運業是大灣區發展的命脈所在。
推進海事服務粵港澳大灣區發展,將全面深化內地與港澳海事管理機構交流合作,逐步實現資源共享、標準互認、執法互助的合作共贏新格局,有力推動大灣區航運協調發展。
第二,建成高質量發展示范區。
推進海事服務粵港澳大灣區發展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新發展理念,持續深化內地與港澳海事管理機構協同合作,為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提供卓越的海事服務。《意見》明確了兩個階段的發展目標:
到2022年,大灣區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協同發展,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明顯提高,粵港澳大灣區水上交通安全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粵港澳海事管理機構合作機制有序運行,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能力顯著提升。
到2035年,大灣區水上交通安全便捷,航運要素高效流動,粵港澳海事管理機構合作機制高效運行,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船舶污染防治能力達到國際一流,全面建成海事服務交通強國建設先行區、海事改革開放創新發展試驗區、海事高質量發展示范區。
為實現以上目標,我們將重點做好六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化粵港澳大灣區海事協同合作機制;二是加強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設;三是積極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航運綠色發展;四是持續提升水上應急搜救能力;五是助力優化粵港澳大灣區航運發展環境;六是堅持輻射帶動區域協同發展。
第三,《意見》明確的重點工作內容。
一是將港澳船舶按照國內航行船舶管理。此前,港澳航線船舶一直參照國際航行船舶的管理模式,在進出內地口岸時,需要辦理進出口岸手續。《意見》提出,優化對大灣區內地航行港澳船舶的安全管理,將在大灣區內進出港并航行于粵港澳之間的三類船舶港澳籍船舶、內地運輸船舶、大灣區船籍港內地非運輸船舶按照各自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進行管理,進出內地港口時按照國內航線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全面提升大灣區水上通行效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以外的其他事項,按照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是推動大灣區引航互認合作。《意見》提出,“積極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內大鵬灣水域引航員資質互認和促進該區水域一次引航”。《意見》對進出粵港澳大灣區內某一港口但需航經其他地區水域的船舶,推動實施引航豁免,期望有效解決大鵬灣香港水域強制引航問題,提升粵港澳大灣區航運便利性,降低航運成本,促進航運要素高效便捷流動。
三是推動內地與港澳三地共同舉辦“大灣區海事節”,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促進大灣區多元文化交流合作。
關于推進海事服務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意見
為加快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交通強國建設綱要》部署要求,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水上交通安全治理協同發展,更好地服務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持續深化粵港澳海事管理機構協同合作,為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提供卓越的海事服務。
(二)基本原則。
堅持協同發展。全面深化粵港澳海事交流合作,逐步實現資源共享、標準互認、執法互助的合作共贏新格局,有力推動大灣區航運協調發展。
堅持創新發展。將創新作為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先行先試,全面推進理念創新、技術創新、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提升海事監管服務能力。
堅持安全發展。以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為第一要務,構建系統完備、快速反應的水上交通安全應急保障體系,為大灣區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水上交通安全保障。
堅持綠色發展。實施嚴格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協同港澳海事管理機構加強船舶污染聯防聯治,推動大灣區航運綠色可持續發展。
(三)發展目標。
到2022年,大灣區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協同發展,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明顯提高,大灣區水上交通安全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粵港澳海事管理機構合作機制有序運行,服務大灣區地方經濟發展能力顯著提升。
到2035年,大灣區水上交通安全便捷,航運要素高效流動,粵港澳海事管理機構合作機制高效運行,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船舶污染防治能力達到國際一流,全面建成海事服務交通強國建設先行區、海事改革開放創新發展試驗區、海事高質量發展示范區。
二、深化粵港澳大灣區海事協同合作機制
(四)建立健全粵港澳海事合作機制。堅持協同發展理念,推動與港澳海事管理機構簽訂戰略合作框架協議。建立健全粵港澳海事協同合作機制,依托粵港澳三地政府高層對話機制,全面協調大灣區海事管理事務。
(五)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多元文化交流。發揮粵港澳地域相近、文脈相親的優勢,創新人文交流方式,豐富文化交流內容,圍繞海洋、航海與海事主題,通過論壇研討交流等多種形式,促進以中華傳統優秀文化為主流的嶺南文化、航海文化、海事文化等多元文化交流融匯,提高大灣區海事的社會關注度與影響力。協同港澳海事管理機構舉辦大灣區海事節,結合中國航海日、香港海運周、澳門海事及水務局日、廣州海事展、深圳游艇展等活動,增強大灣區航運、海事業界與社會互動。支持開展大灣區青少年海事夏令營等活動,加強青少年海洋海事文化交流。
(六)依法共享粵港澳海事管理信息。協同港澳海事管理機構建立船舶監管信息通報制度,推動船舶監管數據依法互聯互通。推動非公約船舶安全檢查等海事管理數據交互共享,逐步提升海事數據服務與融合支撐能力。推進完善實施《珠江口水域VTS數據共享合作計劃》,實現粵港澳大灣區VTS系統合作由單一系統獨立運作提升至多個系統共同運作,提升VTS交通組織管理和整體服務能力與水平。探索共建統一標準、分布式、多元化的航海保障數據中心。加快船舶證書電子化進程,加快中國籍船員證書電子化進程,提高船舶通行效率。共同推進澳門海域管理綜合信息平臺建設,服務澳門海洋經濟發展。
(七)推動粵港澳海事管理和技術標準協同互認。加強粵港澳海事執法交流,加強粵港澳海事管理技術標準協同互認的研究。積極推動大鵬灣水域引航員資質互認和一次引航。加強粵港澳海事管理機構合作交流,對于適用公約船舶,逐步統一執法管理裁量尺度,加強履約合作,提升大灣區海事履約能力。協同港澳建立健全來往港澳航行非公約船舶安全檢查合作機制,推動安全檢查規則和標準協同一致。
三、加強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設
(八)大力推進粵港澳大灣區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銜接。持續推進粵港澳海事管理制度銜接,積極探索粵港澳聯合制定海事管理規則,推動出臺大灣區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往來粵港澳游艇安排,為大灣區水上交通安全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九)積極服務粵港澳大灣區船舶高效便捷流動。優化對大灣區內地航行港澳船舶的安全管理,將在大灣區內進出港并航行于粵港澳之間的三類船舶(港澳籍船舶、內地運輸船舶、大灣區船籍港內地非運輸船舶),按照各自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進行管理,進出內地港口時按照國內航線實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全面提升大灣區水上通行效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以外的其他事項,按照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加強珠江水域高速客船安全管理,在《國際高速船安全規則》框架下,結合大灣區水域情況,推動粵港澳統一高速客船檢驗要求。
(十)推動提升粵港澳大灣區水上公共交通基礎設施水平。建設與大灣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匹配的海巡船艇、無人機、VTS等監管服務設備設施,顯著提高海事執法能力。支持大灣區大型深水港區、深水航道、導助航設施、防抗臺風錨地等航運基礎設施建設,推動珠江口小船航道建設,實現大小船分道通航。推動大灣區導助航設施的協調布局,強化粵港澳水上導助航設施維護管理合作。
(十一)提升粵港澳大灣區航海保障科技水平。深化北斗衛星導航系統應用,鼓勵大灣區內航行船舶安裝使用北斗終端,推動北斗高精度導航定位服務應用。推動建立志愿船水深監測機制,推進多功能航標建設,加強水文氣象信息共享,構建全面覆蓋大灣區的通航環境信息綜合監測體系。優化遇險緊急與安全通信協調等方面的信息通報、協同聯動機制,推動大灣區甚高頻數據交換系統(VDES)、高頻數字通信、水上無線寬帶等水上數字通信網絡建設,形成多重覆蓋的水上專業數字通信服務。協同制定大灣區E航海服務標準,推動智能航道、智能助航等應用,共同推進大灣區E航海策略的實施。推進航海保障服務智能航運示范區建設。
(十二)全面創新粵港澳大灣區中內地海事信用管理機制。加快內地海事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采集、評價、分級、歸集與共享機制,實施信用分級分類管理,構建以信用管理為基礎的新型海事監管機制。
四、積極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航運綠色發展
(十三)全面加強船舶污染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建設。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制定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協同政策和計劃。完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轉移處置聯合監管制度,協同推進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開展區域聯防聯治執法,有效防治船舶污染大灣區水域環境。全面開展船舶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推動大灣區統一船舶大氣污染控制執法標準。先行先試海運溫室氣體減排措施,引領大灣區航運綠色發展。推進LNG燃料動力、電池動力等船舶應用和船舶靠港使用岸電,拓展電能、氫能等新能源在船舶領域的應用,促進船舶節能減排。研究推動大灣區綠色渡輪技術。
(十四)有效推進粵港澳大灣區水域綜合污染應急能力建設。以提高大灣區溢油處置能力為目標,推動三地實施《珠江口區域海上船舶污染應急合作安排》。進一步深化船舶污染應急合作,探索建立廣東省海上溢油應急處置中心、大灣區船舶污染控制中心,提升大灣區船舶污染應急處置能力,建設藍色清潔大灣區。
五、持續提升水上應急搜救能力
(十五)完善粵港澳大灣區水上應急搜救合作機制。深化完善粵港澳搜救聯動合作機制,協同港澳海事管理機構完善大灣區水上交通應急指揮和預案體系,推動簽訂大灣區海上搜救合作框架協議,持續開展粵港澳水上搜救演習。完善大灣區防抗臺風等自然災害應急聯動機制,推動聯合制定大灣區防抗臺風應急預案,協調臺風預警工作,在考慮錨地范圍功能及使用限制基礎上統籌使用防抗臺風錨地等資源,協同開展災害天氣后交通組織、海難救助打撈、海道測量和導助航設施恢復,提升大灣區防抗臺風協同能力。
(十六)提升粵港澳大灣區水上應急搜救能力。促進大灣區水上應急搜救資源共享,推動粵港澳建設、開放搜救飛機和船舶補給與起降點。推動優化粵港澳三地海上救助移送流程,提高大灣區海上救助移送工作效率,全力保障大灣區水上人命和財產安全。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公益性社會組織和水上搜救志愿者隊伍作用,加強大灣區水上搜救志愿者隊伍建設,逐步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協調力量、共建共享”的大灣區水上應急搜救新格局。
六、助力優化粵港澳大灣區航運發展環境
(十七)全面提升粵港澳大灣區海事服務效能。研究實施大灣區海運便利化政策,促進大灣區貨物便捷流通,支持建設跨境貿易服務平臺。強化口岸部門間協調合作,加強海事管理機構和港口管理部門的聯動,促進提升通關效率,不斷提高社會滿意度。促進深圳、東莞等珠江口東岸城市往來澳門的海上客運發展。優化海事行政服務措施,推行大灣區船舶、船員證書文書“多證合一”“一次通辦”“一網通辦”等便民舉措,提升海事行政服務效率。
(十八)助力粵港澳大灣區航運產業要素聚集。發揮港澳自由港和國際船舶登記制度特點,支持船舶管理及租賃、船舶融資、海事保險、海事法律及爭議解決等高端航運服務業發展,以香港等地作為高端航運服務業發展基地,增強大灣區航運產業要素聚集,提升粵港澳大灣區航運競爭力。以“香港”“中國前海”“廣東南沙”“廣東橫琴”國際登記船籍港為依托,研究探索大灣區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優化船舶登記程序。探索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國際登記船舶法定檢驗逐步開放政策。推動互助性保險機構資質能力等信息共享。支持智能船舶、水上飛機等航運科技創新,推動智能航運發展。開通海事政務服務綠色通道,服務大型船舶修造基地穩步發展。
(十九)推動粵港澳大灣區高素質船員隊伍建設。服務港澳居民在內地便捷申辦船員證書。加快建成國家級船員適任評估示范中心,為大灣區船員提供便捷、優質的考試和發證服務。推動國際組織在廣州實施海事勞工培訓等合作項目,推動高素質船員隊伍建設,為大灣區航運業發展提供支持保障。
(二十)支持粵港澳大灣區海上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支持大灣區海島、濱海旅游產業發展,協同港澳海事管理機構,推動劃定游艇自由行休閑活動水域,推動實現大灣區游艇證書和游艇操作人員證書互認,建立高效便捷的游艇自由行管理機制。支持香港、廣州、深圳國際郵輪港有序建設,促進區內郵輪港口良性互動及有效協調分工,積極推動郵輪游艇要素集聚,不斷提升大灣區人民群眾水上出行、旅游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服務珠海橫琴國際休閑旅游島建設,支持對周邊海島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支持發展粵澳海島旅游、公共旅游碼頭建設,支持水上旅游新業態發展,推動粵港澳游艇自由行和支持澳門世界旅游休閑中心建設。
(二十一)服務粵港澳大灣區漁業可持續發展。結合港澳流動漁船營運檢驗工作,協同港澳海事管理機構為港澳流動漁民提供優質海事服務,促進大灣區漁業可持續發展。
七、堅持輻射帶動區域協同發展
(二十二)支持粵港澳合作發展平臺建設。支持香港鞏固提升國際航運中心地位。支持深圳前海建設國際高端航運服務中心,發展現代航運服務業。支持廣州南沙發展航運金融、船舶租賃等特色金融,探索建立國際航運保險等創新型保險要素交易平臺。支持江門、中山、東莞、佛山、惠州、汕尾、肇慶等發揮各自優勢,協同助推大灣區建設。
(二十三)推動珠江—西江經濟帶航運高質量發展。推動珠江—西江經濟帶航運高質量發展,深化粵桂海事協同合作,推進“平安西江”建設,服務大灣區發展。支持提升西江出海航道通過能力和通達范圍,提高航道等級,構建干支通達順暢的高等級航道網絡,提高西江干線船舶標準化水平。
八、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決策部署。成立海事服務粵港澳大灣區發展領導小組,研究解決深化粵港澳海事管理機構協作、簽署粵港澳海事合作框架協議、制定海事服務大灣區發展政策等重大問題,強化海事服務大灣區工作的統籌協調與推進實施。廣東海事局負責對接廣東省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相關工作。
(二十五)做好規劃對接。以對接落實好《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交通強國建設綱要》等規劃為基礎,對重點工程和重大任務,集中力量取得突破,形成帶動效應。積極爭取規劃和資金支持,將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納入地方政府規劃,優先保障有利于推進大灣區發展的項目。
(二十六)開展先行先試。堅持勇于探索、統籌兼顧、以點帶面、逐步推進,積極開展大灣區海事合作先行先試,支持在深圳前海、廣州南沙、珠海橫琴探索開展海事管理與技術創新,為海事服務大灣區建設提供可復制推廣經驗。在組織實施服務大灣區各項工作中,有關部門要為海事管理機構提供便利條件。
(二十七)加強實施管理。充分認識海事服務大灣區發展的重要意義,積極開展海事服務大灣區發展的新聞策劃、發布工作,提升海事服務大灣區發展的社會影響力,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交通運輸部
2020年6月12日
《關于推進海事服務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意見》政策解讀
近日交通運輸部印發了《關于推進海事服務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就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建設粵港澳大灣區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國家戰略。2019年2月,《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正式發布,旨在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深化內地與港澳合作,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支撐引領作用。推進大灣區建設,是新時代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新舉措,也是推動“一國兩制”事業發展的新實踐。在大灣區打造具有全球競爭力的國際海港樞紐,推進綜合交通樞紐一體化規劃建設,建設世界一流港口,也是我國交通強國建設的重要依托。
從發展定位上看,粵港澳大灣區的獨特地理區位優勢,航運業成為大灣區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因此,需要粵港澳海事管理機構協同合作保障大灣區水上交通安全,促進航運安全綠色發展。服務大灣區建設,對海事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給海事發展的提供了歷史新機遇。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粵港澳大灣區的重要講話精神,加快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交通強國建設綱要》要求,更好的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海事部門主動融入和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我部制定了《意見》。
二、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意見》提出,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新發展理念,持續深化粵港澳海事管理機構協同合作,為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提供卓越的海事服務。
《意見》明確,到2022年,粵港澳大灣區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協同發展,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明顯提高,粵港澳大灣區水上交通安全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粵港澳海事管理機構合作機制有序運行,服務粵港澳大灣區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能力顯著提升。到2035年,粵港澳大灣區水上交通安全便捷,航運要素高效流動,粵港澳海事管理機構合作機制高效運行,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船舶污染防治能力達到國際一流,全面建成海事服務交通強國建設先行區、海事改革開放創新發展試驗區、海事高質量發展示范區。
三、主要任務
為切實履行好海事服務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重要職責,《意見》重點圍繞促進提升粵港澳大灣區水上交通安全治理能力,持續深化粵港澳海事管理機構協同合作,《意見》始終堅持從以下幾方面著力:
一是加強海事管理領域合作,落實內地與港澳更緊密合作。《意見》著重發揮海事專業特點和優勢,重點在航海海事文化交流、水上應急搜救、航海保障等航海領域,先行先試構建大灣區協同發展機制,為粵港澳大灣區海事行政管理機構的協同合作開展有益探索,為“一國兩制”事業發展作出交通海事貢獻。
二是助力航運要素聚集,提升珠三角港口群國際競爭力。《意見》注重提升大灣區海事服務效能,優化大灣區內國內航行港澳船舶海事管理模式,促進大灣區船舶高效便捷流動,促進大灣區物流便捷流通,服務提升香港國際航運中心地位,支持增強廣州、深圳國際航運綜合服務功能,促進國際交通物流樞紐建設。
三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積極優化粵港澳大灣區營商環境。提升水上應急搜救能力,保障大灣區水上人命和財產安全。踐行生態文明理念,對標國際標準實施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建設藍色清潔大灣區。支持粵港澳大灣區海上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服務澳門國際休閑旅游中心建設,提高大灣區民眾生活便利水平,將大灣區建設成為宜居宜業宜游的優質生活圈。
四是聚焦服務大灣區發展,提升海事治理能力。服務大灣區發展對海事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是推動海事高質量發展的重大歷史機遇。《意見》在海事服務水平、能力和技術需求等方面進行了創新和優化,以期進一步提升海事安全管理和服務能力水平,努力推進海事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意見》從深化粵港澳大灣區海事協同合作、加強大灣區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設、積極促進航運綠色發展、持續提升水上應急搜救能力、助力優化航運發展環境、堅持輻射帶動區域協同發展等六個方面提出20條具體措施。
一是深化粵港澳大灣區海事協同合作機制。包括建立健全粵港澳海事合作機制、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多元文化交流、全面共享粵港澳海事管理信息、推動粵港澳海事管理和技術標準協同互認等4方面提出了具體措施。
二是加強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包括大力推進粵港澳大灣區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積極服務粵港澳大灣區船舶高效便捷流動、推動提升粵港澳大灣區水上公共交通基礎設施水平、提升粵港澳大灣區航海保障科技水平、全面創新粵港澳大灣區海事信用管理機制等5方面提出了具體措施。
三是積極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航運綠色發展。包括全面加強船舶污染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建設、有效推進粵港澳大灣區水域綜合污染應急能力建設等2方面提出了具體措施。
四是持續提升水上應急搜救能力。包括完善粵港澳大灣區水上應急搜救合作機制、提升粵港澳大灣區水上應急搜救能力等2方面提出了具體措施。
五是助力優化粵港澳大灣區航運發展環境。包括全面提升粵港澳大灣區海事服務效能、助力粵港澳大灣區航運產業要素聚集、推動粵港澳大灣區高素質船員隊伍建設、支持粵港澳大灣區海上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服務粵港澳大灣區漁業可持續發展等5方面提出了具體措施。
六是堅持輻射帶動區域協同發展。包括支持粵港澳合作發展建設、推動珠江-西江經濟帶航運高質量發展等2方面提出了具體措施。
四、保障措施
為保障《意見》有效實施,《意見》明確了四條措施:一是加強組織領導,為海事服務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提供堅強的政治保障。二是做好規劃對接,對接落實好國家戰略規劃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項目。三是開展先行先試,以點帶面逐步推進將可復制經驗在粵港澳大灣區推廣運用。四是加強實施管理,提升海事服務大灣區發展的社會影響力。
編輯:彭程遠
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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