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關于在本市裝配式建筑工程中實行工程總承包招投標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
京建法〔2017〕29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規劃分局,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6〕71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7〕8號),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筑和工程總承包模式發展,提升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規劃國土委共同制定了《關于在本市裝配式建筑工程中實行工程總承包招投標的若干規定(試行)》,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在本市裝配式建筑工程中實行工程總承包招投標的若干規定(試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2017年12月26日
關于在本市裝配式建筑工程中實行工程總承包招投標的若干規定(試行)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裝配式建筑工程的工程總承包發包承包活動,適用本規定。
二、裝配式建筑原則上應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建設單位應將項目的設計、施工、采購一并進行發包。
三、裝配式建筑進行工程總承包發包時,應當在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開展招標投標活動,并接受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和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和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分工,分別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四、裝配式建筑工程總承包發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實施:
(一)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完成,其中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獲得批準,進行工程總承包發包;
(二)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完成,進行工程總承包發包。
采用第(一)項情形發包的,工程項目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技術標準、工藝路線、投資限額及主要設備規格等均應確定。
五、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承包人應當是具有與發包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或聯合體。試行期內,發包人不宜將工程總承包業績設定為承包人的資格條件。
六、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承包人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招標代理單位以及其他為招標項目的前期準備提供設計、咨詢服務的單位。
七、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應當具備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擔任過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設計項目負責人或者施工項目負責人。同時,工程總承包單位的施工項目負責人和設計項目負責人應當是具備相應注冊執業資格的人員。
八、工程總承包評標辦法宜采用綜合評估法,其中施工部分的相對權重一般應為55%-60%,設計部分的相對權重一般應為40%-45%。
九、評標委員會應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中技術、經濟專家不得少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專家應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產生。
十、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招標投標的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招標活動,不得借裝配式建筑或工程總承包的名義隨意改變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及法定程序,擅自設置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十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試行,試行期兩年。
編輯:徐潔
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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