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擬制定大氣和水污染物環保稅適用稅額
11月28日上午,在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廣東省財政廳廳長戴運龍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作關于《廣東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的議案(草案)》的說明(以下簡稱“說明”)。會議期間,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將對議案草案進行審議。據悉,這是立法法施行以來,首次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地方稅種的具體適用稅額。
擬制定污染物環保稅適用稅額
大氣1.8元水2.8元/每污染當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2018年1月1日起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污費;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的確定和調整,由省人民政府在該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提出,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目項目數,報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適用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廣東省財政廳廳長戴運龍在說明中指出,廣東省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統籌考慮全省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結合污染物治理成本、企業承受能力、其他省份的適用稅額標準等因素,提出了廣東省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草案: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同時,對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考慮目前沒有特殊需要,擬暫不作增加。
適用稅額比排污費標準略高
稅收較排污費或增加1.8億元
廣東省現行排污費標準為全國最低水平,擬制定的適用稅額比排污費標準略有提高。據介紹,廣東省2014年-2016年排污費收入實際征收分別為9.56億元、8.50億元、7.86億元,隨著環保治理呈逐年減少趨勢。按擬定適用稅額和優惠政策,以2016年污染物排放情況,結合有的行業和企業可以增加享受稅收優惠,測算廣東全省可征收環境保護稅大氣污染物6.72億元,水污染物2.42億元,分別增加2.26億元和1.03億元,加上平移的工業噪聲0.52億元,可實現環境保護稅收入9.66億元,比現行排污費增加1.80億元。
對此,戴運龍在說明中表示,中央將排污費改為環境保護稅,目的在于加強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和約束,誰污染、誰繳稅、少污染、少繳稅,促進減少污染物排放。與其他稅種不同,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不宜過低,適當上浮符合我省綠色發展和生態發展要求,有利于引導企業治污減排,促進全省環境質量總體穩定。適當提高適用稅額不是為了增加稅收收入,測算可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到10億元,規模與我省財政2016年環保實際投入248億元相比非常小,環保投入在相當長時間內仍然要靠統籌財力。
適用稅額在全國總體處于較低水平
加大減排力度可實現稅負下降
通過和其他省市的對比可以發現,廣東省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稅額分別比法定最低稅率上浮了0.5倍和1倍,但在全國總體處于較低水平,在全國各省市中也處于較低水平。戴運龍在說明中表示,廣東省現行排污費標準為全國最低水平,調查的200戶企業顯示,污染排放企業目前稅負(繳納的全部稅收/銷售收入)平均為5.59%,繳納排污費約占銷售收入的0.04%。按擬定適用稅額測算,應繳環境保護稅占銷售收入為0.07%,占當年利潤總額的0.89%。從火電、水泥、鋼鐵、造紙、印染、餐飲娛樂、化工、石油行業等8個排污行業,環保稅對比排污費稅負分別上升0.01-0.11個百分點不等,總體對企業負擔影響不大。
此外,戴運龍還表示,由于稅法取消了排污費超標排放加倍征收的規定,設定了50%和75%兩檔稅收優惠,本適用稅額雖然比排污費標準略有提高,但企業只要加大減排力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就可以實現稅負下降。同時,財政部出臺環境保護專用設備購置企業所得稅抵免政策,以及各級出臺支持技術改造、環保治理等政策,都有利于企業治污減排。
廣東省人大財經委認為,廣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符合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對于加快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議案提出的稅額建議統籌考慮了全省環境承載能力、污染物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結合了廣東省污染治理成本、企業承受能力、其他省份的適用稅額標準等因素,在國家規定稅額幅度內處于較低水平,在全國各省市中處于較低水平,符合法律規定和廣東實際,建議同意省人民政府議案提出的稅額建議,并由省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
編輯:吳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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