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無礦山資源將被退出市場?何為重復技術?尚需明確
近段時間,關于熟料生產企業必須配有礦山資源,不具備礦山資源的熟料線將被退出市場的消息不脛而走,退出市場?著實讓業內有所驚動。與此同時,“嚴禁新增產能”的規定似乎可能被“停止重復技術新增產能”的要求所取代。
這些聽起來就備受關注的消息從哪里來?經確認,原來出現在近日有行業協會發布的《推進水泥行業供給側改革 打贏“三個攻堅戰”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上。
消息來源的問題解決了,那么上述兩條內容能否被貫徹下去?筆者認為,要作為某一項行業推進改革指導意見,似應由行業管理部門發布為宜。也似乎超出了行業組織在服務企業發展、規范市場秩序、開展行業自律、制定團體標準、維護會員權益、調解貿易糾紛等方面發揮作用的范疇。
從目前可以查詢到的政策來看,無論是“礦山決定論”還是“重復技術推定論”都與國務院和工信部發布的相關政策、文件規定存在一定的差異。
“開展熟料生產企業必須配有礦山資源,不具備礦山資源的熟料線將被退出市場”如果被貫徹下去,國內將有相當一部分熟料生產線就被退出市場。由于歷史和投資策略等原因,國內部分企業的熟料生產線礦石長期依靠外購,如果他們的礦石質量有所保證,供應關系穩定可靠,交易價格為雙方接受,合作和諧的話,應該并不影響他們在市場中的生存。
其次,在2015年國家工信部發布的《水泥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本)》中,關于礦山資源的表述是這樣的,“水泥熟料項目應有設計開采年限不低于 30 年的石灰巖資源保障。水泥粉磨項目要配套建設適度規模的散裝設施?!薄吨笇б庖姟房此剖歉鶕隧椧幎ㄟM行制定的,但《規范條件》在末尾有“水泥建設項目應符合本規范條件”的表述。即該規范條件適用于《規范條件》出臺后的新建水泥項目,對于現有項目則應督促其以此規范條件為要求,作出規劃并實施,且還得有過渡期,不能一刀砍下。不過,對在2011年1月1日《水泥準入條件》實施后,新建的無可供設計開采年限30年以上的水泥用灰巖資源保證的水泥熟料生產線有違準入條件的,應予除外。
“停止重復技術的新增產能項目建設”顯然無法取代國務院辦公廳于2016年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4號)中關于“嚴禁新增產能”的要求。且不說協會行文和國辦公文在行業執行效力上主從地位,何為重復技術也尚無定義或可行標準判斷。
《指導意見》多次提及水泥“二代”技術,筆者推斷,出臺單位似意用此“技術”作為判斷是否為重復技術的標準。從標準上說,如標準屬團體標準,或是國家或地方推薦標準,則完全由投資人自愿選用。除非列入了國家或國家鼓勵地方制定的強制標準,在此之前,不應強制推行。至于新增水泥產能,均在嚴禁之列,與采用什么技術無關。水泥企業也期望有更多的新技術可推廣,讓水泥企業充分選擇,以滿足自身提升競爭力,可持續發展和竭盡社會責任的需要。
投資人如新建水泥生產線,須按國務院《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類執行。建設水泥熟料項目,則必須堅持等量或減量置換,當前還必須在同一實際控制人企業間實行置換。合規的新建水泥項目應符合《水泥行業規范條件》之各項規定。國家各項規定是企業行為準則,也是施行自主權的依據。
業內懇切期待行業組織在服務企業發展、規范市場秩序、開展行業自律、制定團體標準、維護會員權益、調解貿易糾紛等方面能發揮積極作用。
編輯:俞垚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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