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再讀《行業協會價格行為指南》 法律風險高的協會價格行為真不少
今年7月,國家發改委發布《行業協會價格行為指南》(2017年第6號公告),以進一步引導行業協會在促進行業、產業健康發展,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和公平競爭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對行業協會從事的可能違反《價格法》、《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價格行為的風險予以提示。對于存在很大法律風險的價格行為理應規避。
《指南》旗幟鮮明指出,行業協會發布價格信息,可能對社會公眾的價格預期和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產生影響,法律風險較大。如何衡量行業協會發布價格信息的行為面臨法律風險的程度,《指南》給出了四條原則。其中第(二)條是,相關市場集中度越高,行業協會發布相關市場內市場份額較大的企業將要執行的價格、價格政策或者定價策略,對公眾的價格預期影響越大。第(四)條是,行業協會對行業內經營者管控能力越強,行業協會發布關于價格必將或者極有可能上漲或者下跌的趨勢分析,對公眾的價格預期影響越大。
《指南》毫不含糊指出,行業協會發布價格信息,容易引導行業內經營者之間達成價格壟斷協議,存在很大法律風險。這就告訴我們,發布價格信息行為基本不可取,盡管各種價格行為面臨的法律風險程度不同。《指南》以比較方式闡明,相比發布歷史的、行業綜合性、公開收集到的價格信息,發布現行的或者將來的價格信息,發布某一經營者、某一產品的價格信息,發布經營者難以收集的價格信息,導致行業內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法律風險更大。這就清楚告訴我們,行業協會以其所處身份、地位發布(任何)價格信息都存在一定的風險,即使是為企業提供從公開渠道收集的,本行業歷史的、公開的價格信息。
《指南》指出,行業內生產經營成本越穩定,行業集中度越高,越可能受到行業內經營者近期發生的成本、價格信息的影響。行業協會發布行業內經營者近期發生的生產成本、銷售報價、成交價格等價格信息,容易引發價格壟斷協議的達成。這同樣清楚告訴我們,為企業提供成本變動信息和分析預測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指南》對行業協會從事以下七種價格行為,指出其具有明顯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法律風險極高。
(一)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
(二)組織交換會員之間的價格信息,將價格信息在會員或者行業內其他經營者之間相互通報。
(三)通過統一優惠條件或者期限的方式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
(四)發布行業內指導價、基準價、參考價、推薦價等具有引導性的價格。
(五)以公布價格計算公式的方式對成本構成、利潤率等因素予以限定。
(六)制定具有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的規則、決定、通知、標準等。
(七)通過行業內懲戒機制保證或者促進經營者實施價格壟斷協議。
《指南》對行業協會從事以下四種價格行為,指出其將嚴重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法律風險極高:
(一)捏造、散布本行業的漲價信息,推動本行業商品或者服務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二)捏造、散布本行業的上下游行業的漲價信息,間接推動本行業商品或者服務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三)捏造、散布本行業的生產經營成本上漲信息,推動本行業商品或者服務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四)組織或者引導會員或者本行業的其他經營者在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或者通過制定行業標準等方式對會員的商品庫存數量、存儲周期等庫存管理作出規定,推動本行業商品或者服務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當前,明顯值得業內關注的是(新出現)“秋儲”。過去北方有“冬儲”,現在,采暖期實施錯峰生產,據到北方一些企業的人士介紹,不少企業正抓緊秋天,正新建或擴大熟料存儲設施,以求增加熟料存儲數量,加長存儲周期。或這是企業各自行為,難道協會不知道這些已是不太正常的與產品價格有關聯的生產行為!
如協會只是不得組織水泥企業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制定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的規則、決定、通知等;組織水泥企業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組織水泥企業達成或者實施價格壟斷協議之外的其他壟斷行為似是遠不夠的。
就在前天,國家發改委官網政策研究室子站發布“18家聚氯乙烯樹脂經營者實施價格壟斷被依法查處”的消息。消息稱,2016年3月至12月期間,涉案企業以“西北氯堿聯合體”的名義先后召開6次會議,交流市場行情、討論產量銷量,并通過微信群達成了13次價格壟斷協議,共同聯手推高了PVC售價。其中湖北宜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鹽吉蘭泰鹽化集團有限公司分別作為“秘書長單位”和“理事長單位”,先后牽頭組織了“西北氯堿聯合體”的6次會議,并通過微信群多次主動提議漲價,在案件中起主導作用。其它16家涉案企業參加了“西北氯堿聯合體”會議,并在微信群中響應、支持上述兩家牽頭單位發出的漲價提議。在實際銷售過程中,所有涉案企業均實施了達成的壟斷協議。
“西北氯堿聯合體”或許不是登記合規的社會團體法人,如是這樣,那此時合規的社會團體法人在干嗎?怎么不提示會員不得利用行業協會作為平臺,相互之間交換價格、成本信息或者協調價格政策?怎么沒發現會員之間相互商討價格、交流價格信息時,及時予以制止?怎么沒對會員違反價格、反壟斷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采取告誡、行業內通報、公開譴責等手段予以制止?
現在,在有眾多企業家擔任行業協會理事長情況下,理事長或輪值理事長企業更要規范自身價格行為,不能利用所謂“秘書長單位”、“理事長單位”組織經營者實施價格壟斷。社團同樣需實施法定代表人述職、主要負責人任職前公示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指南》明確,行業協會從事了本指南提示的具有法律風險的行為,執法部門會依法開展調查并實施行政處罰。經營者在行業協會組織下從事了本指南提示的具有法律風險的行為的,其法律責任不因行業協會承擔法律責任而減輕,其中起牽頭、組織作用的經營者還將面臨從重處罰。協會、參加協會的企業都不應有《行業協會價格行為指南》提示的具有法律風險的行為。
編輯: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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