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嚴格規范水泥企業監測行為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
9月21日《新華社》刊發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的主要內容。《意見》指出,環境監測是保護環境的基礎工作,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支撐。環境監測數據是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當前,地方不當干預環境監測行為時有發生,相關部門環境監測數據不一致現象依然存在,排污單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屢禁不止,環境監測機構服務水平良莠不齊,導致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問題突出,制約了環境管理水平提高。
《意見》提出的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基本原則有,創新機制,健全法規;多措并舉,綜合防范;明確責任,強化監管。其中明確責任,強化監管原則是,明確地方黨委和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排污單位和環境監測機構的責任,加大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力度,嚴格問責,形成高壓震懾態勢。
形成高壓震懾態勢就必須要嚴厲懲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意見》明確,排污單位存在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保護部門、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并對單位判處罰金;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強令、指使、授意、默許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在嚴厲打擊排污單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同時,推進聯合懲戒。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將依法處罰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企業、機構和個人信息向社會公開,并依法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企業違法信息依法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也就是企業在社會上將寸步難行。
《意見》提出要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環境保護部門查實的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案件,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予以拘留;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調查報告、現場勘查筆錄、涉案物品清單等證據材料,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并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檢察機關。環境保護部門與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對企業超標排放污染物情況通報、環境執法督察報告等信息資源實行共享。
水泥企業守法就應做到嚴格規范企業環境監測行為,落實自行監測數據質量主體責任。按《意見》要求,企業主體責任有:
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監測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
制定監測方案;
保存完整的原始記錄、監測報告;
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按規定公開相關監測信息。
水泥企業應落實對污染源自動監測的要求,做到:
遵守重點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與環境質量監測原始數據全面直傳上報制度;
依法安裝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定期檢定或校準,保證正常運行,并公開自動監測結果;
按環保部門安排逐步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與當地環境保護部門聯網;
自行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的手工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
環境監測是保護環境的基礎工作,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支撐。環境監測數據是客觀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水泥企業基本是國家或省重點監控廢氣企業。以往確實也發生過多起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弄虛作假企業及責任人依法受到了當地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的處罰、行政拘留。現在,中央明確提出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把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提高到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支撐的高度。水泥企業應當充分認清環境監測數據質量高低的重要性。認清國家要加大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懲處力度。要對侵占、損毀或擅自移動、改變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違法行為,依法處罰。認清排污企業膽敢實施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必定會受到嚴懲。
編輯:俞美玲
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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