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將修改!你get了嗎?
關于征求《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修改單(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進一步提高國家污染物控制標準的可操作性,我部決定對《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進行修改。現將標準修改單征求意見稿印送給你們,請研究提出書面意見,并于2017年8月20日前反饋我部(電子件請發送至聯系人郵箱)。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土壤環境管理司 聶志強
電話:(010)66556293
傳真:(010)66556252
郵箱:swmd@mep.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郵編:100035
附件:1.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2.《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修改單(征求意見稿)3.《〈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修改單(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7年8月4日
附件1
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質檢總局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
環境保護部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中心
環境保護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
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
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
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
(部內征求辦公廳、規財司、政法司、科技司、環評司、監測司、水司、大氣司、生態司、督察辦、環監局、應急中心意見)
附件2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
修 改 單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進一步提高國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可操作性,我部決定對《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進行修改。現將有關修改事項公告如下:
一、第3.15條修改為:
3.15 測定均值 average value
在一定時間內采集的一定數量樣品中污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對于二惡英類的監測,應在6-12個小時內完成不少于3個樣品的采集;對于其他污染物的監測,應在0.5-8個小時內完成不少于3個樣品的采集。
[Page]
二、第9.3條修改為:
9.3 對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采樣監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監測的采樣按照GB/T 16157、HJ/T 397或HJ/T 75的規定進行。煙氣中二惡英類監測的采樣按HJ 77.2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第9.4條修改為:
9.4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對煙氣中重金屬類污染物和焚燒爐渣熱灼減率的監測應每月至少開展1次;對煙氣中二惡英類的監測應每年至少開展1次。對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有關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附件3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
修改單(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一、修訂背景
近期,環境保護部接連收到地方環保部門來函,反映《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中對測定均值的定義不夠明確,在實際工作中可能導致二惡英類監測采樣時間長、存在作業安全隱患等問題。環境保護部即將組織開展全國垃圾焚燒廠二惡英排放的監督性監測工作,在此之前,急需將GB 18485-2014中涉及二惡英類監測的問題進行明確。為此,環境保護部土壤環境管理司委托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作為標準修改單編制單位,按照《加強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相關規定,參照歐盟《歐盟工業排放指令》(2010/75/EC)和我國的相關環境監測方法標準,起草了《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5-2014)修改單(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問題
GB 18485-2014發布實施以來,各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與環境監測單位反映的關于二惡英類監測的主要問題如下:
1.GB 18485-2014中“測定均值”的定義與《歐盟工業排放指令》(2010/75/EC)的含義不一致;2.標準文本9.4中規定二惡英取樣應按《環境空氣和廢氣 二惡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HJ 77.2-2008)的有關規定連續測定三次,這與3.15條款中的間隔采樣存在矛盾;3.如果按照間隔6小時的規定進行采樣,要求監測人員在高空連續作業18個小時以上,且近一半時段為夜間作業,違反了相關高空作業的安全要求,危險性非常大;4.對于一些非連續運轉的設備,如采用熱解焚燒工藝、汽化裂解工藝、回轉窯焚燒工藝以及水泥窯協同處置工藝等生活垃圾處理設備,遵照該規定無法取到適合的樣品。
三、修訂條款說明
1. 關于測定均值定義的修改說明
關于廢物焚燒所產生的煙氣中二惡英類的采樣,《歐盟工業排放指令》(2010/75/EC)中規定的測定均值是指樣品采集時間為6-8個小時的污染物濃度的測定值。
我國《環境空氣和廢氣 二惡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HJ 77.2-2008)中7.2.3規定采集一個廢氣樣品的總采樣時間應不少于2小時。
我國《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處置設施二惡英排放監測技術規范》(HJ/T 365-2007)中5.3.2、5.3.3規定每個樣品的采樣時間應不少于2小時;每個采樣點位每次至少采集3個樣品,連續采樣,分別測定,以平均值作為報告結果。
綜合上述幾種表述,在廢物焚燒所產生的煙氣中二惡英類的采樣過程中,之所以要以在一定時間段內采集到的樣品的濃度測定值(或幾個測定值的算術平均值)作為監測結果,其目的是為與污染物濃度的瞬時測定值區分開,用一定的取樣量來保證樣品的代表性,這與GB 18485-2014中的測定均值的定義的原意是相同的。
實際操作過程中,為避免歧義,將GB 18485-2014中“測定均值”的定義修改為“在一定時間內采集的一定數量樣品中污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對于二惡英類的監測,應在6-12個小時內完成不少于3個樣品的采集;對于其他污染物的監測,應在0.5-8個小時內完成不少于3個樣品的采集。”
二惡英類的監測的樣品采集時間規定為6-12個小時,比歐盟的焚燒指令中規定的6-8個小時的樣品采集時間有所放寬,主要原因是,在實際監測過程中,由于天氣、自然環境、監測人員的操作習慣和熟練程度等原因,在3個樣品的采集中間可能會有時間長短不等的間隔,因此將樣品的采集時間長度放寬,同時又保證不會超過正常的監測工作時間、不會造成夜間采樣等危險。
2. 關于第9.3 和9.4條的修改說明
關于“煙氣中二惡英類的監測采樣按HJ 77.2的有關規定執行”的規定,GB 18485-2014中是列在第9.4條,容易讓人誤解為只有“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對煙氣中二惡英類進行監測時應按HJ 77.2的有關規定執行,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組織監督性監測時缺乏相應的技術依據。因此,將GB 18485-2014中第9.4條的相關內容調整到第9.3條。
編輯:俞美玲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