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13省份發文 全面清退自然保護區內礦山
2017年7月17日,國土資源部網站發布了《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工作方案》,詳細規定了清理辦法。要求2017年12月底完成清理,并向國土資源部報送保護區內礦業權清理工作的總結報告。
小編發現,許多省份走在了國家的前面。不僅僅是清理礦業權,至少13個省份兩年以來已經陸續執行了清退自然保護區內礦權的政策。
內蒙古
2017年8月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然保護區內工礦企業退出方案的通知》(內政發電(2017) 28號 )用3年左右時間,實現自然保護區內663處工礦企業全面有序退出。2017年7月底前,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工礦企業立即關停,實驗區全部停產停業;2018年12月底,取得階段性成果;2020年12月底前,自然保護區內工礦企業全面有序退出,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修復。
2018年12月底前,探礦權完成退出70%,采礦權和工業企業完成退出30%;2019年12月底前,探礦權基本全部完成退出,采礦權和工業企業退出率基本達到70%;其余難度較大采礦權和工業企業于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退出。
河南
2017年7月11日,河南省發布“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深入學習貫徹《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的意見”(豫國土資發〔2017〕120號)處理好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
全省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對自然保護區內的礦業權進行全面梳理,建立退出臺賬,按照立即全面停止勘查、開采行為和“先退出、后補償”的原則實施退出。自然保護區內已經過期的礦業權,由登記機關按照規定予以公告,并按注銷方式處理礦業權登記數據。自然保護區內已經到期且已申請延續的礦業權,由登記機關立即作出不予登記決定。與自然保護區少量重疊的礦業權,由登記機關通知礦業權人立即申請縮減與自然保護區重疊部分,并留足保護帶,對廢石廢渣堆放作出明確環保承諾。此項工作必須于2017年7月25日前完成。
湖南
8月3日記者從湖南省國土資源廳獲悉,針對中央環保督察反饋意見,湖南國土部門要求自然保護區內的各類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全部停止探礦、采礦等行為,暫停為其辦理延續與變更工作,全省范圍內暫停新設礦權。
四川
2017年7月18日,四川省國土資源廳就加強涉自然保護區和國家公園礦業權整改發出緊急通知。要求根據難易程度、區分輕重緩急,按照立即整改、短期整改、限期整改三類,切實加強對涉自然保護區和國家公園礦業權的整改。
對到期未申請延續的、當地政府納入關閉名單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被當地政府作出關閉決定的,以及礦業權人作出承諾自愿放棄礦業權并由當地政府作出退出決定的,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逐級上報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吊銷)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礦業權人已簽訂退出協議的,立即啟動退出程序,國土資源部門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督促礦業權人進行地面設施拆除、井硐封閉以及地表生態植被恢復等工作,及時申請注銷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并于年底前整改到位。
山東
2017年8月2日,山東省關于印發《2017 年環境保護突出問題綜合整治攻堅方案》的通知(魯廳字〔2017〕 35號)。
自然保護區內已取得探礦權、采礦權的礦業權人,一律停止勘查、開采活動,限期有序退出。 自然保護區設立之前已存在的探礦權、采礦權,以及自然保護區設立之后各項手續完備且已征得保護區主管部門同意設立的探礦權、采礦權,分類提出差別化的補償和退出方案,依法退出自然保護區。
自然保護區內已設置的探礦權、采礦權,其查明、保有的資源儲量可作為國家礦產地儲備。 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嚴禁在自然保護區內新設探礦權、采礦權,嚴禁在保護區內進行開礦、挖沙、采石等活動,嚴厲打擊非法勘查開采行為,切實維護生態文明建設。 2017 年年底前,各市對自然保護區內設置的探礦權、采礦權進行核實,制定計劃,限期退出。
甘肅
2017年6月19日,甘肅省印發《甘肅省貫徹落實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方案》,方案指出認真落實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自然保護區內已設置的商業探采礦權,限期退出;對自然保護區設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采礦權,以及自然保護區設立之后各項手續完備且已征得保護區主管部門同意設立的探采礦權,分類提出差別化的補償和退出方案,并組織實施;對不符合自然保護區相關管理規定但在設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歷史遺留問題,制定方案,分步推動解決。
廣東
2017年5月22日國土資源報消息,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研究制訂了《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的整改方案》。
擬對11宗位于自然保護區內的采礦權吊銷證照并進行生態恢復;對3宗與自然保護區存在部分重疊的采礦權責令縮小礦區范圍,退出自然保護區;對3宗與自然保護區存在部分重疊的探礦權,責令停止探礦勘查活動,注銷探礦權;對1宗不與自然保護區重疊、但位于環保陸域嚴控區的探礦權,采取責令停止勘查活動,并注銷探礦權。
重慶
2017年2月24日,國土資源報消息,重慶局制定的《重慶市自然保護區內礦業權差別化退出工作方案》明確,自然保護區內已設置的商業探礦權、采礦權限期退出;自然保護區設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礦權、采礦權,以及自然保護區設立之后各項手續完備且已征得保護區主管部門同意設立的探礦權、采礦權,分類提出差別化的補償和退出方案,在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禁止社會資本進入自然保護區探礦,保護區內探明的礦產只能作為國家戰略儲備資源。
寧夏
2017年1月18日,寧夏國土資源廳消息,在規范采礦權管理方面,國土廳要求各級礦政管理部門嚴格采礦權審批登記管理,各類采礦權原則全部通過寧夏礦業權交易平臺公開出讓。今后,凡是涉及全區14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內和公路、鐵路等周邊可視范圍內一律不得新設采礦權,以往設置在自然保護區內的采礦權也一律不予辦理延續等登記手續,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要求限期關閉退出。
云南
2016年11月25日,云南省國土資源廳下發《關于礦業權涉及各類保護區辦理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礦業權涉及各類保護區辦理登記,國土資源部門必須征求環保、住建、林業、交通、水利5個主管部門同意。
云南廳提出,各州(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要加強礦產資源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的銜接,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家公園、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遺產地、重要飲用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劃定為禁止開采區或限制開采(勘查)區,禁止區和限開區內嚴禁新設礦業權。
廣西
2016年5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召開會議,78個自然保護區內礦權將逐步依法退出。廣西廳提出,要嚴格新設礦業權管理,在自然保護區內一律不得新設商業性探礦權和采礦權,已開展前期工作但還未出讓、或已出讓但尚未辦理登記手續的礦業權涉及保護區的,不再出讓礦業權或辦理登記手續。
要依法逐步處置保護區內已設置的商業性探礦權、采礦權,在保障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礦業權范圍部分與保護區重疊的,扣除重疊部分范圍后可辦理延續手續。各市可研究探索建立自然保護區礦業權的差別化補償退出機制。
陜西
2016年3月11日,陜西省政府召開的全省礦產資源開發“三保三治”行動計劃動員部署電視電話會,會議指出,“十三五”期間,陜西將加強重要生態區域保護,嚴禁在國家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沙化土地封禁區、地質公園、重要濕地、水源保護地等重要生態區域一定范圍內新設探礦權和采礦權,對已有的礦業權,區分不同情況,依法限期退出或調整。
青海
青海是最早清退自然保護區礦權的省份之一。2015年青海省國土資源廳對《青海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8~2015)》(以下簡稱《規劃》)進行了調整。
一是將原《規劃》中劃為限制勘查區、限制開采區的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實驗區劃為禁止勘查區和禁止開采區,即自然保護區全部劃為禁止勘查區、禁止開采區。二是對涉及與自然保護區重疊的部分重點勘查區、重點開采區進行調整,退出自然保護區。三是對涉及與自然保護區重疊的勘查規劃區塊、開采規劃區塊進行調整或撤銷。四是對自然保護區已有礦業權進行穩妥有序調整處理。
編輯:鞠麗
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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