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項目竣工環評可自主驗收!取消編制報告資質要求!
2017年7月1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簡化了建設項目環保審批事項。
目前,大部分砂石項目在可研階段都需要委托擁有環評資質的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并在工程竣工或試產后提請環評審批的政府部門進行環評驗收審批,中間環節較多,可能影響工程進度和企業自主性。
記者發現,為了推進簡政放權、減輕企業審批負擔,本次《條例》的修改內容包括:
一是刪除對環評單位的資質管理規定;
二是將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三是將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報批時間由可行性研究階段調整為開工建設前,“串聯改并聯”,具體報批時間由建設單位根據自身情況靈活掌握;
四是取消行業主管部門預審、水土保持方案預審等環境影響評價的前置審批;
五是將環境影響評價和工商登記脫鉤,落實“證照分離”要求;
六是取消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刪除條例關于試生產的規定;
七是取消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審批,改為建設單位依照規定自主驗收。
在取消行政審批環節后,《條例》加強了事中事后監管,要求環評未依批準不得開工建設,并明確了不予批準環評文件的具體情形。
同時,強化設計、施工、驗收過程中的監管;對未批先建的,可以處總投資額1%到5%的罰款并恢復原狀,對在竣工驗收中弄虛作假的,可以處200萬元以下罰款,有關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開。
新《條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更多內容,請參閱《條例》原文。
編輯: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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