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昆山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應實施全裝修
近日,蘇州市政府發布《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加強建設監管的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其中明確提及采用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體系的居住建筑以及商業、醫院、學校、辦公等公共建筑,其整棟建筑中主體結構和外圍護結構預制構件的預制裝配率2018年年底之前應不低于20%,2019年應不低于30%,且外墻宜采用預制墻體或疊合墻體,鼓勵采用預制夾心保溫墻體。特別是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應實施全裝修,其他居住建筑倡導實施全裝修。該細則旨在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加強裝配式建筑工程監管,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文件全文如下:
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加強建設監管的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蘇府辦〔2017〕230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全市裝配式建設發展,市住建局制定了《關于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加強建設監管的實施細則(試行)》。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7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加強建設監管的實施細則(試行)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的實施意見》《關于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暫行)》,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加強裝配式建筑工程監管,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采用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體系的居住建筑以及商業、醫院、學校、辦公等公共建筑,其整棟建筑中主體結構和外圍護結構預制構件的預制裝配率2018年年底之前應不低于20%,2019年應不低于30%,且外墻宜采用預制墻體或疊合墻體,鼓勵采用預制夾心保溫墻體。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應實施全裝修,其他居住建筑倡導實施全裝修。
鼓勵發展裝配式鋼結構、裝配式木結構建筑。
預制裝配率計算按照《江蘇省裝配式建筑預制裝配率計算細則(試行)》(蘇建科〔2017〕39號)執行。
二、對以招拍掛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規劃部門根據住建部門提出的裝配式建筑指標等建設條件,在規劃條件中進行明確,并在規劃方案審定時予以落實;國土部門根據規劃條件將裝配式建筑相關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條件。
對以劃撥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資公共建筑等項目,發改部門應在項目建議書中提出建設裝配式建筑的要求,規劃部門明確的規劃條件中應包括住建部門提出的裝配式建筑指標等內容,并在規劃方案審定時予以落實。
裝配式建筑指標應包含建筑單體預制裝配率、裝配式建筑比例和成品住房比例等。
三、裝配式建筑初步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報住建部門進行抗震設防審查。完成施工圖設計后,建設單位應將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及裝配式建筑結構體系、預制裝配率等說明及計算書一并報送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變更
涉及預制裝配率等變化的,需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施工圖設計審查按照《江蘇省裝配式建筑(混凝土結構)施工圖審查導則(試行)》(蘇建函科〔2016〕565號)執行。
四、裝配式商品住房項目申請預售時,建設單位應提供監理單位出具的裝配式建筑施工進度證明,提交的銷售方案應明確裝配式建筑內容。住建部門應加強對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的核查,對未按照裝配式建筑方案實施的項目不準予預售。如項目辦理預售許可后,存在擅自改變設計方案的,住建部門應立即暫停預售及網簽,并記錄開發企業不良行為。
五、土地出讓時未明確,建設單位主動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且預制裝配率大于40%的項目,或者劃撥土地的項目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且預制裝配率大于40%的,建設單位可在申領《規劃方案技術審查意見書》時,向規劃部門提出外墻預制部分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計算的書面申請,并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提交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共同出具的承諾書。規劃部門在核定計容面積時,應按規定扣除不計入的預制外墻部分建筑面積,且不計入部分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規劃計容面積的3%。
對按省、市相關規定應用預制“三板”的裝配式建筑項目,外墻采用預制夾心保溫墻板的,規劃部門在核定計容面積時,按規定扣除其夾心保溫層及外葉墻板的水平截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核算(申請流程同上)。
根據企業申請,環保部門按規定相應增加裝配式建筑施工階段揚塵排污費繳納達標削減系數。
六、對申請外墻預制部分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計算的建筑項目,規劃核實前,建設單位應向規劃部門提供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出具的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的意見。如發現項目不滿足相關政策規定的獎勵條件,則按《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蘇州市實施細則之一——“指標核定規則”》重新核算,對于不滿足《建設項目規劃條件》要求的建筑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進行處罰。
七、裝配式建筑原則上應采用設計、施工、采購工程總承包模式。建設單位應根據裝配式建筑項目技術實施方案、構件生產能力、代表工程業績等優選具備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裝配式建筑項目,按照《江蘇省裝配式建筑(混凝土結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暫行意見》(蘇建規字〔2016〕1號)開展招投標活動。
八、鼓勵建設單位在實施裝配式建筑時應用BIM技術。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單位向施工企業、預制構件生產、監理單位等參建方進行設計技術交底。建設單位應委托監理單位駐廠對預制構件生產進行監理。組織構件首次試拼裝和現場安裝樣板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后續施工。對結構關鍵受力鋼筋連接節點進行隨機有損取樣檢測。
九、設計單位應在設計文件中明確裝配式建筑結構體系、預制裝配率、預制構件品種和規格、主要結構構件的連接方式等,繪制節點詳圖;對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控制進行專項設計,形成設計專篇。應會同施工單位對結構施工、主要結構構件連接等提出施工質量安全保障措施。
十、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結合施工工藝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裝配式建筑質量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建立預制構件首次試拼裝和現場安裝樣板等制度。強化現場鋼筋套筒連接、灌漿等工序管理,并留存質量保證資料和影像資料,確保工程質量。
十一、監理單位應當編制裝配式建筑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受力結構構件現場拼裝、鋼筋套筒連接、灌漿等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監理要求,關鍵部位和關鍵環節旁站需留存影像資料。
加強預制構件生產監理,在監理合同中明確實施駐廠監理的要求,對預制混凝土、保溫材料、預留預埋部件、連接件等實行見證取樣,對預制構件生產工序進行監理,對預制構件出廠、進入施工現場按規定進行核驗,未經核驗不得使用。
十二、裝配式建筑預制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生產工藝設備、試驗檢測條件,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以保證產品質量。預制構件應當按照經設計單位審核確認的預制構件加工圖進行生產。
裝配式建筑混凝土預制構件優先采用高強混凝土和高強鋼筋生產,預制構件出廠時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型式檢驗報告以及出廠檢驗報告。預制構件應當標注生產企業名稱、制作日期、品種、規格、編碼、合格標識等出廠標識,出廠標識應設置在便于現場識別的顯著部位。鼓勵預制構件標設二維碼、條形碼、埋置芯片,實現產品全過程跟蹤管理。
十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現行相關裝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規范,制定裝配式建筑監督方案,明確監督要點,加強過程檢查,形成書面監督檢查記錄。
十四、本實施細則由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三年。
編輯:鞠麗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