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不要去觸碰法律風險極高的行為
7月20日,國家發改委以2017年第6號公告發布《行業協會價格行為指南》(點擊查看全文)。《指南》曾在今年3月公開征求過意見。現正式頒布。
《指南》對行業協會從事的有助于行業發展、市場競爭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價格行為予以鼓勵和倡導,對行業協會從事的可能違反《價格法》、《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價格行為的風險予以提示,對行業協會評估其各類價格行為的合法性給予指引。
《指南》主要用于指引行業協會從事的價格行為有:(一)行業協會從事的涉及或者影響會員以及其他經營者的價格行為。(二)行業協會發布價格信息的行為。(三)行業協會之間交換價格信息或者采取聯合行動的行為。(四)銷售商品、提供有償服務的行為。
《指南》專設條款指出法律風險極高兩類協會從事價格的行為,一類是具有明顯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行為;另一類是嚴重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從以往發生這兩類行為案例看,主要發生在明顯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行為。對這類行為,《指南》列明了七種行為:
(一)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
(二)組織交換會員之間的價格信息,將價格信息在會員或者行業內其他經營者之間相互通報。
(三)通過統一優惠條件或者期限的方式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
(四)發布行業內指導價、基準價、參考價、推薦價等具有引導性的價格。
(五)以公布價格計算公式的方式對成本構成、利潤率等因素予以限定。
(六)制定具有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的規則、決定、通知、標準等。
(七)通過行業內懲戒機制保證或者促進經營者實施價格壟斷協議。
就在半年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舉報,會同北京市發改委對北京市住建委在混凝土行業管理中,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了調查,查明北京市住建委在混凝土行業管理中,希望通過價格預警手段保障混凝土質量,但出臺的質量控制價政策,超出了預警實際需要,同時組織行業協會出臺自律準則,要求混凝土企業嚴格執行質量控制價,事實上組織經營者達成了價格壟斷協議,違反了《反壟斷法》規定。在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支持組織下,混凝土行業協會出臺“自律”準則。行業協會該種行為不因為有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支持而不受查處。
就在上月,北京市發改委對北京市物業服務評估監理協會及其48家會員達成、實施價格壟斷協議的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49份。北京市物業服務評估監理協會被處以35萬元罰款,協會以及48家會員累計罰款219萬余元。北京市物業服務評估監理協會組織行業內具有競爭關系的會員單位,多次通過會議、郵件等方式,就物業服務評估監理業務收費標準形成一致意見,對未執行收費標準的會員單位進行通報,組織會員單位簽署執業承諾書,要求會員單位“嚴格遵守收費標準”。這些事實構成組織會員單位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組織者協會與會員單位均受到查處。
水泥業內也曾有某省水泥協會組織10余家水泥熟料生產企業達成《自律公約》,限制生產數量,嚴重影響了水泥市場銷售,限制了市場公平競爭。該協會被處罰款10萬元。也曾有三家水泥企業通過頻繁召開會議的方式,商定水泥的銷售價格,并在經營中執行了會議決議約定的價格,達成并實施了價格壟斷協議,違反了《反壟斷法》的規定,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控制了水泥銷售價格,損害了下游產業和消費者的利益。三家企業因實施價格壟斷共被罰款高達1.14億元。這中間也少不了有協會身影。
對于存在法律風險極高的行為,正確的做法只有一條,不去觸碰。《指南》指出,行業協會從事了本指南提示的具有法律風險的行為,執法部門會依法開展調查并實施行政處罰。對于存在違反價格、反壟斷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行業協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將其納入失信黑名單,由各有關部門依法對其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與此同時,一些企業經營者可能有種“根深蒂固”的“組織”思維,以為只要有協會這頂傘罩著,很“安全”,不會受到查處,或即使被查到,可以減輕責任,大事化小。對于這種想法,必須指出,那是不切實際的幻想,事情的演變決不會是這樣子的。《指南》明確指出,經營者在行業協會組織下從事了本指南提示的具有法律風險的行為的,其法律責任不因行業協會承擔法律責任而減輕,其中起牽頭、組織作用的經營者還將面臨從重處罰。
作為經營者,對存在法律風險極高的行為正確的做法同樣只有一條,不去觸碰,即使是協會出面組織的,堅決不參與,否則同樣要承擔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沒有減輕之說,如是出頭的,還要受到重罰。
編輯: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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