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解決“批小建大”遵循市場化法治化
行業中“批小建大”到底應如何評價?批與建差異多少才算?有說是潛規則,有說很普遍,哪些該算,哪些不該算?如何解決?需要重新核定產能嗎?
投資者在可行性研究中在多方案比較中優選出建設規模為項目建設內容基準的方案,以前是上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由于審批權限幾經變動,尤其是須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時,地方做些“手腳”,以使項目在地方批準權限內。項目拆分、把建設規模(或投資規模)壓低在地方審批權限內、避基建走技改等等。當然也有投資者為項目留有余地,要求設計單位在設備(總體或部分)選型時往大里選。這與設計體制改革后,設計單位自盈虧,得聽命于投資方也有一定的關聯。
即使相同建設規模的生產線,不同設計單位和人員存在設計理念、實踐積累、習慣、風格、合作伙伴、項目建設地點等的不同,在工藝流程、設備選型上會出現差異,不過一般來說,這個差異不會太大。在新型干法大發展時期,設計單位的涌入,初涉新干或初次設計更大規模生產線的設計單位往往會留有一定余地,以至于當生產線投產順利時,實際產量超出設計產能者也有。隨著設計水平的提高,或在投產后,打通一些瓶頸后,全線生產能力得到較大提升也有。這類項目不應歸入“批小建大”項目。
在環境評價審批權限與投資額審批權限不同步時,5000t/d環評(曾)屬國家審批,而在投資項目又歸屬地方審批時,冒出了一批實為5000t/d ,上報4500~4600t/d生產線。壓低點產能,打個擦邊球。當環評審批權限同投資項目審批權限后,實為5000t/d生產線不用再遮遮掩掩了。
隨著新型干法生產技術的進步,設計的嫻熟,管理控制水平的提高,實際產能大于設計產能生產線也不少,這部分生產線應是正常能力提升。
有項目或為順利通過環評,或有意壓低市場風險以便于可研報告批準,將生產線產能有意壓低,報小建大。這類情況應屬違規,投資者的誠信度低。在這一類項目中,也存在投資者應基層地方政府要求作假的情況。這部分項目應該列入正宗“批小建大”項目。
但如果認為“批小建大”是業內潛規則,或稱是普遍現象,應是有些夸張了,“自黑”了。隨著投資體制改革深入,隨著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運行,這類頗帶計劃經濟色彩的“批小建大”現象必將銷聲匿跡。
對確屬“批小建大”項目的處置應該遵循市場化法治化方法予以解決。
如這些項目達不到環保、能耗、質量、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當屬落后產能,應予淘汰。
如這些項目達到能耗、質量、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其生產能力發揮最大值(天花板)應嚴格限制在經環保部門批準的環評報告中確定的污染物排放量所對應的產能。
按國辦下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文件要求,2017年水泥行業將完成水泥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屆時,水泥企業要持證排污,污染物排放許可是企業作為生產運營期排污行為的唯一行政許可。按環保部下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上要載明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核發機關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等,依法合理確定排放污染物種類、濃度及排放量。
確是“批小建大”項目,或“老老實實”按項目原批準(核準)程序,履行變動手續(含產能置換),或就只能也必須在“天花板”下做“文章”。后者還得承擔“大馬拉小車”情況下能耗達標風險、成本風險。當然,“天花板”對所有水泥生產線都管用,誰都要接受污染物排放總量的管控。這也就是近期,工信部原材料司建材處處長陳愷民在一論壇會上發言時說,如果實施“一卡雙控”(卡對應排污許可證),兩個參數(實時排放濃度,污染物排放總量),不僅競爭乏力的產能將加快退出,也可有效解決業內反映的“批小建大”難題。
如果這類“批小建大”項目,在“天花板”下,通過環保設施改造,做到超低超潔凈排放,其在原批準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內,在有序市場競爭中以其競爭力生產更多的熟料,則算項目有“真本事”,符合走市場化法治化方法解決之道。
開展全國水泥產能核定及管理工作,且不說其有否行政授權,其結果很有可能將企業導向到“報大爭取批大”另一個極端。當前正在有序進行水泥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部分省市正在開展碳排放初始配額核定。本來這兩項工作已有經投資部門批準(核準、備案)產能作為依據,現在又冒出來“核定”,這不明顯是要給企業一次導向產能“報大”的機會,讓企業有一次爭取自己在排污許可和碳排放初始配額上更大空間(俗稱 “不要白不要”)的機會。給水泥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和碳排放初始配額核定造成影響,一旦成此“氣候”,又該如何“收場”!這絕對不是什么杞人憂天。
編輯: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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