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水泥項目產能究竟誰說了算?
國務院于去年11月30日下發《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條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核準、備案通過國家建立的項目在線監管平臺辦理。按國務院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水泥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對于水泥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還應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各地方、各部門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產能項目。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備案機關及其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
《條例》規定,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平臺將下列信息告知備案機關:
(一)企業基本情況;(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三)項目總投資額;(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
企業應當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備案機關收到本條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企業告知的信息不齊全的,備案機關應當指導企業補正。
建設規模對水泥而言,即產能,通常以日產熟料產量與年水泥(或熟料)產量方式表示,年生產運營天數為310天。建設規模一經向備案機關報備,且備案機關沒有提出異議,即可視為已備案。產能一經備案機關認可,則無權自行修正。
即使在水泥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審批時期,建設規模由投資方在考慮生產線合理經濟規模、市場容量、環境容量、資金、原燃材料及外部協作條件的滿足程度等條件以及國家產業政策后確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一經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審批,即已“鐵定”,投資方如有變化,須重新履行報批程序。
按環保部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水泥制造執行《環境保護影響評價法》規定,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即水泥項目屬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項目,需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包括建設項目概況、周圍環境現狀等七項內容。項目概況中建設規模則是評價的基準。同樣,建設規模也是辦理土地供應、能評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的基準。
當項目建設規模經相關機關備案(核準、審批)后,具有法定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動。即使有變或要變,須按原法定程序重新履行手續。包括其他環評等相關業務都需重新來過。
國家發改委、工信部等18個部門于今年5月下發《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運行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自2017年6月25日起施行。在線平臺適用于各類項目建設實施全過程的審批、監管和服務,包括行政許可、政府內部審批、備案、評估評審、技術審查,項目實施情況監測,以及政策法規、規劃咨詢服務等。
《辦法》規定,各類項目實行統一代碼制度。項目代碼是項目整個建設周期的唯一身份標識,一項一碼。項目代碼由在線平臺生成,項目辦理信息、監管(處罰)信息,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信息,統一匯集至項目代碼。
《辦法》規定,項目單位通過相應的在線平臺填報項目信息,獲取項目代碼。填報項目信息時,項目單位應當根據在線平臺所公開的辦事指南真實完整準確填報。在線平臺應當根據辦事指南和項目申報信息等,向項目單位告知應辦事項,強化事前服務。項目單位憑項目代碼根據平臺所示的辦事指南提交所需的申報材料。項目變更、中止,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申請。
企業投資項目由企業與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互動,辦理相關事項。在之前核準、審批時期,則是由企業向投資主管部門上報,辦理有關事項。
項目的建設規模一經(在線通過)備案(之前階段的核準、審批),其就有法定效力,還需要什么“產能核定專家委員會”插進來“負責產能核定終審”嗎?
編輯:俞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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