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全面整頓礦山 有以下情形不得新建或予以關停
日前,沈陽市出臺針對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提升工作的相關實施方案。
方案提出,2020年9月30日前,沈陽市政府將完成對各地區礦山整頓提升工作的督查驗收;到2020年年底,具備條件的礦山全部實現機械化開采,礦山規模化、集約化程度明顯提升,安全保障水平明顯提高,礦山“多、小、散、差”的狀況基本改變,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
沈陽市將嚴格新建礦山的準入標準,應統一開采的礦床,新建項目原則上只能設立1個采礦權。
有8種情形不得建設礦山項目:
不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礦種最小開采規模規定的;
與村莊、鐵路、公路、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和高壓輸電線路等重要設施的安全距離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程、規范規定的;
礦山申請劃定的礦區范圍與周邊毗鄰的采礦權間距不符合設計規范規定保留安全間距要求的;
位于依法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遼寧省青山保護條例》禁止限制建設區、基本農田保護區、集中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保護區等區域,以及不符合林業相關供地政策的區域;
相鄰的露天采石場采礦許可證范圍之間最小距離小于300米的;
露天開采礦區面積過小或地形不利,不能滿足修路上頂,難以實現自上而下分臺階(層)開采的;
不符合規劃環評相關要求,或現有礦山項目未完成環評規定的生態修復建設要求的;
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規程、規范等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礦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將依法實施關閉:
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證照,擅自開采的;
存在以探代采、以建代采、超層越界開采、超能力開采、超定員開采等違法行為,且拒不整改的;
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環保設施“三同時”規定,拒不執行監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關手續的;
無正當合法理由,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未提出延續申請的;
限期停產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工藝、技術、裝備落后,不符合產業發展政策的;
資源枯竭的;
在自然保護區和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的;
其他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關閉的。
編輯: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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