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礦業權交易規則》正在修訂 公開征求意見
2011年,國土資源部印發《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國土資發〔2011〕242號),該文規定有效期5年,需要進行修訂。
原《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共有8章46條,此次修訂后的體例和條數仍與原文保持一致,其中,20條未作改動或僅調整礦業權交易機構名稱、刪除轉讓內容;刪除1條;2條合并為1條;新增2條;23條適當做了改動。還引入了礦業權交易平臺的概念。
主要分為5個部分。
一是總則(第一章,共8條),修訂的重點包括:將規則的適用范圍調整為限定在非油氣礦業權出讓、轉讓參照執行,明確了國土資源部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的委托方式,規范了交易平臺的名稱等。
二是交易程序(第二章至第四章,共21條),修訂的重點包括: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增加為公告發布主體,細化了掛牌轉現場競價的操作要求,明確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啟動保證金退還工作,增加要求協議出讓也要參照簽訂出讓合同。
三是公示公開(第五章,共8條),修訂的重點包括:新增了以協議方式出讓的礦業權,在辦理登記手續前需要進行公示的相關要求及公示的內容;刪除了轉讓鑒證及收費的相關內容,并要求按照國務院相關要求進行信息公示;明確對于協議出讓進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和礦業權價款評估的依據是公示無異議的書面材料。
四是交易監督及爭議處理(第六章和第七章,共5條),修訂的重點包括:強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轉變監管方式,刪除了對轉讓交易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內容,增加了追究違約責任的條款。
五是附則(第八章,共4條),修訂的重點包括:增加了要求各省參照制定礦業權網上交易規則的要求,列明了需要廢止的礦業權市場建設文件。
需要說明的事項
(一)引入礦業權交易平臺概念。考慮到全國礦業權出讓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方式不完全統一,為使修訂后的交易規則能適用于各地,甚至是未來可能出現的社會平臺,因此引入礦業權交易平臺概念,以涵蓋所有承擔礦業權交易工作的平臺。
(二)交易規則規范的對象。國辦發〔2015〕63號文件要求分類制定全國統一的交易規則,即國土資源部出臺的交易規則應規范全國礦業權交易。雖然礦業權出讓交易環節已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但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仍是礦業權交易的主要實施主體和監督責任主體。因此,交易規則規范的主要對象仍是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時抄送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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