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下發《安全生產領域失信懲戒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近日,應急管理部下發了《安全生產領域失信懲戒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該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領域失信懲戒名單(以下簡稱失信懲戒名單),根據失信行為程度分為重點關注名單和嚴重失信名單。失信懲戒名單管理主要是指對安全生產領域存在失信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含實際控制人)(以下統稱失信主體)進行失信行為認定、懲戒、信用修復等方面的管理。
根據《安全生產領域失信懲戒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
失信主體存在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列入重點關注名單:
(一)發生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調查認定負主要責任的;
(二)拒絕作出書面安全生產信用承諾,或作出安全生產信用承諾后違反承諾的;
(三)未按照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消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
(四)12個月之內累計受到安全生產領域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不執行安全生產監管指令;或不履行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決定的;
(五)需要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其他違法失信行為。
失信主體存在下列嚴重失信行為之一的,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調查認定負主要責任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產有關行政許可,或在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被暫扣、吊銷期間,或在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期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未批先建或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或以欺騙、行賄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有關行政許可的;違規轉讓、出借資質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報告、咨詢服務結果、培訓考試結果證明的;
(四)偽造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偽造、銷毀有關證據,采取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事故調查或安全監管監察的;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五)已被列入重點關注名單的,6個月內未進行整改或再次發生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失信行為的;
(六)需要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安全生產領域失信懲戒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x】
附件:
【安全生產領域失信懲戒名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x】
編輯:梁愛光
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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