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今年要建成800座綠色礦山,2025年不符合標準礦山全部退出!
近日,貴州省自然資源廳印發《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的實施意見及考核辦法》。辦法規定,到2020年,基本形成節約高效、環境美麗、礦地和諧的綠色礦山建設新模式。到2025年,全面實行綠色勘查,全部礦山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不符合綠色勘查、綠色礦山標準的主體逐步退出市場。
1.基本形成綠色礦業發展新格局。全面推進綠色勘查,新建和技改擴能礦山全部按綠色礦山標準建設,生產礦山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加快改造升級,限期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2020年底前,完成800個以上綠色礦山建設,選擇6—8個礦產資源重點縣(市、區)創建省級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爭取創建2—3個全國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逐步全面推進全省礦產資源重點縣(市、區)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
2.礦業發展方式轉變成效明顯。到2020年底前,全省大中型礦山比例達到70%以上;礦山“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水平達標率達到85%以上;新建和生產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與開采活動同步進行,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土地復墾取得明顯成效。
3.建立綠色礦業發展工作新機制。建立四級聯創、企業主建、第三方評估、社會監督的綠色礦山建設工作體系,研究制定我省綠色勘查、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完善配套激勵約束政策與措施,構建綠色礦業發展長效機制。
貴州省將通過實行礦產資源支持政策、保障綠色礦山建設用地和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三方面,來支持綠色礦山建設。
貴州省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的實施意見
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貴州)實施方案》有關精神,結合《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號)要求和我省實際,開展礦業領域生態文明綜合試驗改革,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促進礦業轉型升級與綠色發展,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堅決守好發展和生態兩條底線,全面推進綠色勘查、綠色礦山建設,創建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走生態優先、保護優先、綠色發展的新路。結合礦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要求,以大扶貧、大數據、大生態戰略行動為統領,堅持問題導向和創新驅動,通過政府引導、企業主體,標準領跑、政策扶持,創新機制、強化監管,落實責任、激發活力,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于礦產資源規劃、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全過程,引領和帶動傳統礦業轉型升級,提升礦業發展質量和效益,實現綠水青山和金山銀山的有機統一。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強化礦區生態保護和資源節約集約綜合利用,統籌“山水田林湖草”系統治理,持續開展礦山復綠行動,開辟綠色礦山建設新途徑。
堅持源頭管控,協調發展。推進“多規融合”,統籌協調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礦業發展與地方經濟發展、綠色礦山建設與綠色礦業發展的關系,構建綠色礦山建設新格局。
堅持因企制宜,創新發展。充分調動各方面特別是礦山企業的積極性,不斷推進理念、技術、體制、機制、模式等全面創新,設備更新,開啟綠色礦山建設新征程。
堅持轉變方式,開放發展。圍繞政府統籌、市場需求、社會訴求,拓展新領域,統籌兼顧礦產開發資源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形成綠色礦山建設新動能。
堅持礦地和諧,共享發展。推動地方政府、礦山企業、礦區群眾共同開展綠色礦山建設,鼓勵礦產資源開發與農村“三變”改革融合發展,促進礦地和諧,探索綠色礦山建設扶貧新機制。
(三)總體目標。
構建政府引導、企業主體,部門協同、四級聯創的工作機制,全面推進礦產資源綠色勘查和綠色礦山建設,積極設立綠色勘查示范項目、創建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到2020年,基本形成節約高效、環境美麗、礦地和諧的綠色礦山建設新模式。到2025年,全面實行綠色勘查,全部礦山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不符合綠色勘查、綠色礦山標準的主體逐步退出市場。
1.基本形成綠色礦業發展新格局。全面推進綠色勘查,新建和技改擴能礦山全部按綠色礦山標準建設,生產礦山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加快改造升級,限期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2020年底前,完成800個以上綠色礦山建設,選擇6—8個礦產資源重點縣(市、區)創建省級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爭取創建2—3個全國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逐步全面推進全省礦產資源重點縣(市、區)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
2.礦業發展方式轉變成效明顯。到2020年底前,全省大中型礦山比例達到70%以上;礦山“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水平達標率達到85%以上;新建和生產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與開采活動同步進行,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土地復墾取得明顯成效。
3.建立綠色礦業發展工作新機制。建立四級聯創、企業主建、第三方評估、社會監督的綠色礦山建設工作體系,研究制定我省綠色勘查、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完善配套激勵約束政策與措施,構建綠色礦業發展長效機制。
二、重點任務
(一)建立完善綠色礦山規劃體系。按照生態優先的原則,將全省新建礦山、生產礦山全部納入綠色礦山建設。科學編制礦產資源規劃,將800個綠色礦山建設任務落實到市級礦產資源規劃中(附件),合理調控資源開發總量,制定資源開發上限和開發強度,嚴格落實分區管理,統籌安排礦業活動,合理設置礦業權,從源頭控制和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二)建立綠色礦山標準體系。國家級綠色礦山根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煤炭、有色金屬、黃金、化工、地熱等省級綠色礦山建設地方標準,明確礦區環境面貌、開發利用方式、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礦山企業形象等省級綠色礦山指標。制定綠色勘查標準,提出綠色勘查實施方案編制要求。
(三)全面推進礦產資源綠色勘查。調整優化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工作布局,各級財政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要發揮綠色勘查示范作用,新立地質勘查項目應按要求編制綠色勘查實施方案,進行綠色勘查,鼓勵和支持探礦權人創新推進綠色勘查。地勘行業要加強研究和推廣應用綠色勘查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方法,減少對生態環境破壞,逐步形成綠色勘查技術體系。探索礦產資源綠色勘查評估制度,加強地勘項目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
(四)全面推進新建(改擴建)礦山綠色礦山建設。從2018年開始,新設采礦權、技改擴能礦山執行綠色礦山標準建設,在出讓合同中明確綠色礦山建設相關要求及違約責任。按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編制礦產資源綠色開發利用方案(土地復墾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三合一”方案),并在礦山籌建過程中同步建設,在正式投產時應符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要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監督企業落實保護措施,確保生態保護措施落實到位,礦山“固體廢棄物、廢水及廢氣”得到有效處理,污染物排放達標。要嚴格審查安全設施設計,監督企業落實安全措施,確保礦山綠色安全生產。
(五)積極推進生產(建設)礦山達標建設。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落實礦山環境治理和綠色礦山建設責任主體,全面推進生產礦山的綠色建設。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制度和礦山地質環境動態監測管理制度,鼓勵企業利用先進采礦技術和開采方式,加大“邊開采、邊保護、邊治理”力度,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強化“三率”和“三廢”監督管理,推進尾礦和廢石綜合利用,提高資源綠色高效利用、安全生產水平。2020年底前采礦權有效期屆滿確需申請延續的,應按綠色礦山建設要求辦理相關事項;2020年底后采礦權有效期屆滿確需申請延續的,礦區綠化覆蓋率應達到可綠化面積的100%、固體廢物妥善處置率應達到100%,并按綠色礦山建設要求辦理相關事項。
(六)創建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按照“政府組織、部門協作、企業主體、公眾參與、共同推進”的原則,由點到面、集中連片推動綠色礦業發展。先期選擇6—8個市縣創建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探索布局優化、結構調整、資源保護、節約集約、綜合利用、地上地下統籌等重點問題,推進技術體系、標準體系、產業模式、管理方式和政策機制創新,健全礦產資源規劃、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制度體系,完善綠色礦業發展激勵政策體系,積極營造良好的投資發展環境,全域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打造布局合理、集約高效、環境優良、礦地和諧、區域經濟良性發展的綠色礦業發展樣板區;力爭建成2—3個國家級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礦業發展新模式、新機制、新經驗,在此基礎上,發揮示范引領作用,推廣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經驗,推進全省礦產資源重點縣創建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
(七)加快推進資源利用方式轉變。牢固樹立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的資源開發觀,以資源合理利用、節能減排、保護生態環境和促進礦地和諧為主要目標,以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范化、生產工藝環保化、礦山環境生態化為基本要求,轉變過度消耗資源、低效利用資源、犧牲生態環境的開發利用方式。堅持轉方式與穩增長相協調,堅持去產能與礦山企業兼并重組、調結構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相結合,創新資源節約集約和循環利用的產業發展新模式和礦業經濟增長的新途徑,加快綠色環保技術工藝裝備升級換代,加大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力度,2018年7月底前,各市(州)要完成轄區內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現狀調查,大力推進礦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和耕地保護。對“三廢”要堅持“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大幅降低礦山企業能耗、地耗、水耗,著力打造“礦業+”綠色產業鏈,推動“探、采、選、冶、加”五位一體,源頭減量、過程控制、末端再生的循環生產方式,形成礦業規模化、集約化、基地化綠色發展的礦業產業體系,提高礦產資源產出率,實現資源開發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協調統一。
(八)推動礦地共建和諧共享。完善資源開發利益分配機制,維護礦山企業合法權益和礦區群眾利益,使政府、企業、礦區群眾共享資源開發收益和發展成果,促進礦地良性互動。探索綠色礦山共建、責任共擔、環境共保、收益共享新機制,共建綠色和諧礦山。按照“開發一處、造福一方,開發一點、保護一片,礦地和諧、綠色發展”的要求,鼓勵礦產資源開發與農村“三變”改革融合,大力支持地方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礦山及周邊人居環境;組織就業培訓,優先安排礦山周邊居民及子女就業,積極開展扶貧救助等惠民活動;將礦山企業的社會責任與礦區群眾的脫貧愿望相結合,鼓勵采取與村集體組織共建高效農業產業、勞務委托、工程承包等方式、模式,支持礦山所在地鄉村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助推脫貧攻堅。
(九)加快建設“智慧礦山+”綠色礦山平臺體系。加快貴州省智慧礦山業態項目建設,建立全省綠色礦山建設專欄、綠色礦山評價體系和綠色礦山建設服務體系,建立數據填報、更新及動態交換機制,建設礦山開發利用、土地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動態監測管理系統,促進綠色礦山建設管理體系化、動態化、智能化、檔案化。
(十)構建綠色礦山建設長效機制。建立礦山企業綠色礦山建設主體責任制,充分調動礦山企業積極性,引導礦山企業提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不斷改善生態環境,礦地和諧,誠實守信,嚴格自律。創新工作機制,建立上下互動、部門聯動、四級聯創、企業主建、礦山自建自評、第三方評估、名錄管理、社會監督、隨機抽查、守信獎勵、失信懲戒等工作新機制。強化行業自律,構建行業協會引領的行業自我約束機制。
(十一)制定綠色礦山達標驗收管理辦法。明確創建、認定、監管工作程序及要求,明確以依法辦礦、規范管理、綜合利用、技術創新、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土地復墾、礦地和諧、企業文化等為主要內容的綠色礦山建設達標驗收要求,實現綠色礦山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
三、政策措施
(一)實行礦產資源支持政策。對實行總量調控礦種的開采指標、礦業權投放,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優先向綠色礦山和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安排;優先向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投放礦業權,優先安排其探轉采;可以協議有償方式給大中型綠色礦山配置深部資源。
(二)保障綠色礦山建設用地。市、縣應嚴格按照已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方案,依法依規統籌安排綠色礦山建設項目所需用地,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保障新建、改擴建綠色礦山合理的新增建設用地需求。
對于綠色礦山采礦用地,在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后,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出讓、租賃或先租后讓;采取出讓方式供地的,可依據礦山生產周期、開采年限等因素,在不高于法定最高出讓年限的前提下,靈活選擇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實行彈性出讓,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按土地出讓合同中的約定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支持綠色礦山企業及時復墾盤活存量工礦用地,并與新增建設用地掛鉤。將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與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礦區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統籌推進,適用相關試點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規劃和生態要求的前提下,允許將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補平衡。
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將綠色礦山礦區內分散居住的居民搬遷集中居住,改善人居環境,符合相關文件規定的,享受我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
對礦山依法開采造成的農用地或其他土地損毀且不可恢復的,按有關規定,經實地調查和專報審查后,納入年度變更調查,涉及耕地的,據實核減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數上限,涉及基本農田的要依法補劃。
(三)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鼓勵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積極爭取地質礦產調查評價、土地復墾、綜合整治等中央專項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相關專項資金,優先支持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開展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實施綠色勘查、綠色礦山建設、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礦山復綠及歷史遺留損毀礦區土地復墾等,并建立獎勵制度,對優秀綠色礦山企業進行獎勵。在符合政策要求下,允許綠色礦山礦業權出讓收益優先分期支付。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內,對持續進行綠色礦山建設技術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的企業,符合條件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依法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創新綠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研發綠色礦山特色信貸產品,加大對綠色礦山企業在環境恢復治理、重金屬污染防治、資源循環利用等方面的資金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做好對綠色礦山企業的金融服務和融資支持。鼓勵各級政府建立綠色礦山項目庫,將綠色礦山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為銀行辦理信貸業務和其他金融機構服務提供支撐。支持政府性擔保機構探索設立結構化綠色礦業擔保基金,為綠色礦山企業和項目提供增信服務。鼓勵社會資本成立各類綠色礦業產業基金,為綠色礦山項目提供資金支持。推動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區域股權市場掛牌融資。
(五)嚴格綠色礦山建設程序。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建設的責任主體。國家級綠色礦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程序評估確定。省級綠色礦山應在企業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后,向礦山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提交自評報告,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現場核查,符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逐級上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納入國家和省級綠色礦山名錄,通過綠色礦山發展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納入名錄的綠色礦山企業自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六)強化監督管理。綠色礦山企業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重大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事件申訴回應機制,及時受理并回應所在地民眾、社會團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訴求。省級國土資源、財政、環境保護、水利、安監等有關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不定期對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進行抽查,市、縣級有關部門做好日常監督管理。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定期對各市(州)綠色礦山建設情況進行評估,對不符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和相關標準的,從名錄中剔除,公開曝光,不得享受礦產資源、土地、財政等各類支持政策;對未履行采礦權出讓合同中綠色礦山建設任務的,相關部門按規定及時追究相關違約責任。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將綠色礦山建設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注重落實。建立貴州省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統籌指導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工作,協調解決綠色礦山建設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國土資源廳。
市、縣級政府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加強領導、上下聯動、層層落實、密切配合、履職擔當,抓緊制定本地區綠色礦山建設規劃工作方案,細化綠色礦山建設的目標任務、工作內容、實施步驟、組織保障、配套政策、責任分工等,扎實推進綠色勘查、綠色礦山建設及創建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等工作。
(二)明確職責分工。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省質監局、貴州銀監局、貴州證監局等相關部門和機構要在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全省綠色礦業發展工作的統籌部署、組織推進,制定相關標準,確定綠色勘查示范項目、綠色礦山及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清單,明確配套政策措施。加強協調配合,做好政策銜接,構建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形成合力加快推進綠色勘查、綠色礦山及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制定產業發展規劃,嚴格礦山建設項目核準或備案。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礦山“三廢”治理和污染物治理。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行業規劃,組織研究和大力推廣先進開采技術方法,制定尾礦綜合利用規劃,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水利部門負責礦山開采取水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監管。其他相關部門依據自身職能職責,結合綠色礦山建設的要求,落實好相關工作。
市、縣級國土資源、財政、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要在同級政府的領導和上級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具體落實,督促探礦權人實施綠色勘查,礦山企業建設綠色礦山,負責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創建,并做好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
(三)加強目標責任考核。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根據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建立健全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監督管理機制。各市、縣兩級政府要制定綠色礦山建設規劃工作方案和相應的綠色礦山建設考核辦法,將綠色礦山建設工作完成情況納入年終績效考核體系,開展年度綠色礦山建設進展及成效評估,加大對主要目標指標、重點任務、重大政策等落實情況的考核力度,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抓出成效。
(四)落實礦山企業主體責任。礦山企業作為綠色礦山建設的主體,要按照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和要求,結合自身發展目標,編制好礦產資源綠色開發利用方案,從礦區環境、開發方式、資源利用、企業形象、社區和諧及規范管理等方面,明確具體任務、工作內容、進度和措施等,安排落實好綠色礦山建設的組織機構、人員和經費,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的各項工作,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爭做綠色礦山建設的標桿和典范。
(五)加大宣傳推廣力度。各地、各部門要充分利用綠色礦山服務平臺及網絡、電視、報紙、微信等媒體資源宣傳推廣綠色礦山建設有關政策、要求,團結礦山企業,擴大綠色共識,加強行業自律,履行《綠色礦山公約》和社會責任,積極引導和促進綠色礦山建設。廣泛宣傳綠色礦山建設典型經驗和進展成效,加強輿論宣傳引導,提高全社會特別是礦區對綠色礦山建設的責任意識和參與意識,使社會各界了解綠色礦山、認識綠色礦山、認同綠色礦山,推動綠色礦山建設向縱深發展。
貴州省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工作考核辦法
(暫行)
第一條 根據《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貴州)實施方案》和《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國土資規〔2017〕4號)要求,為構建政府引導、企業主體、部門協同、四級聯創的工作機制,保障支持政策落地,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確保到2020年,基本形成節約高效、環境美麗、礦地和諧的綠色礦山建設新模式。到2025年,全面實行綠色勘查,全部礦山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剛性約束、從嚴考核的原則,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分解下達的各項目標和指標進行,注重考核相關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執行情況,堅持正向激勵和負向懲戒相結合,促進各級地方政府強力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考核對象為各市(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
第四條 考核工作從2018年至2025年,每年12月至次年的1月開展一次,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實施。
第五條 考核內容:
(一)動員部署。傳達貫徹《關于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的實施意見》,研究部署本地區綠色礦山建設工作,制定并印發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方案,確定目標指標任務。
(二)主要目標。按照全省總體目標,確定本地區的各項主要目標,推進各項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
(三)重點任務。建立完善綠色規劃體系,推進綠色勘查,推進新建、生產礦山建設達標,開展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創建,推進礦業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礦地共建和諧共享、構建綠色礦業發展長效機制等重點任務完成情況。
(四)政策措施。落實支持政策、獎懲措施和地方配套政策,嚴格綠色礦山建設程序,加強綠色礦山監督管理。
(五)保障措施。成立綠色礦山建設組織機構,本級人民政府統籌相關專項資金,優先支持綠色礦山建設落實情況。并建立獎勵制度,對優秀綠色礦山企業進行獎勵。
(六)宣傳推廣。對綠色礦山建設政策方針學習宣傳教育,對有代表性的示范區和國家級試點礦山建設經驗總結宣傳報道,及時向省級報送本地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推進有關信息。
第六條 考核方式:
(一)自查總結。每年12月中旬以前,各地按照考核內容的要求,對本年度綠色礦山建設工作進行自查,形成總結報告,報送省國土資源廳。
(二)實地考核。次年1月底前,省國土資源廳對各地年度綠色礦山建設工作推進情況進行考核,實地了解各地工作開展情況,并核實有關佐證材料。
(三)綜合評議。次年2月底前,對考核結果進行綜合評議,形成考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
第七條 考核結果及使用:
(一)結果通報。考核意見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各被考核單位進行通報反饋,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跟蹤督促問題整改。
(二)獎懲措施。省綠色礦山建設廳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結合國家和省關于綠色礦山建設的規定,將綠色礦山建設考核結果與土地年度計劃指標、礦業權出讓計劃、土地整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地質勘查基金等項目安排相掛鉤。
第八條 省直管縣不單獨考核,納入原管轄市進行目標任務分解和考核。
第九條 本辦法涉及的指標分值評定標準,由省國土資源廳結合年度目標,在年度考核時研究確定具體打分標準。
第十條 參與考核工作的人員務必做到公道正派、不徇私情,敢于較真碰硬,考務活動務必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十項規定及《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切實加強作風建設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編輯:梁愛光
監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