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水泥企業在復工復產過程中須全面履行環保主體責任
近日,生態環境部通報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期間第一批8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鏈接:生態環境部通報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期間第一批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今年3月,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建立和實施監督執法正面清單。此后,又印發《關于落實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相關工作的通知》,督促指導各地通過實行分類監管、差異化監管,科學合理配置執法資源,實現對守法企業無事不擾,對違法企業利劍高懸。
利劍高懸,一是劍,且刀刃鋒利;二是在停在頭頂上方。固然,此次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期間第一批8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中,有1家水泥企業中招。在環境執法典型案例所涉的浙江省杭州市、溫州市、寧波市,山東省濟寧市,遼寧省沈陽市,河北省邢臺市,福建省寧德市,江蘇省宿遷市等8個城市中,共有水泥生產線企業28家,粉磨站32家。中招水泥企業所在市是水泥大市,計有水泥企業11家、粉磨站8家。應該說,絕大部分水泥企業做得相當不錯。
此案定性為超標排污案件。3月5日,根據當地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平臺超標督辦信息推送,市生態環境局縣分局執法人員對水泥企業在線數據超標問題進行了現場檢查,調取該企業3月4日0時-3月5日11時投料生產時段窯尾排放口小時數據,顯示窯尾排口氮氧化物折算濃度存在超標現象,經調查詢問該企業現場負責人,該企業因頻繁調試投料不正常,窯尾排口氮氧化物數據頻出高值,導致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由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該企業處以25萬元罰款。
針對環境執法典型案例通報,生態環境部提醒相關企業在復工復產過程中全面履行主體責任,提高自覺守法能力,主動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整治,確保污染防治設施和在線監控設施正常穩定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
按《指導意見》規定,對于環境信用良好,一年內無環境違法記錄,且在線監控數據穩定達標的企業,可不將其作為“雙隨機、一公開”重點監管對象。在監管要求方面則是,將在線監控數據作為監管的重要依據,以非現場執法的方式開展執法監管為主。
《指導意見》還明確提出,對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響,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處罰,督促盡快整改。對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響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長整改期限。
此次監督執法中,應該說該企業窯尾排口氮氧化物數據頻出高值,導致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已超出“輕微并及時糾正且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的”范圍,被處以罰款。
自2014年起施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明確,企業自行監測發現污染物排放超標的,應當及時采取防止或減輕污染的措施,分析原因,并向負責備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從案情介紹中可推斷出,在線數據超標問題發生后,企業或許沒有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用時報告。究其原因,或許是認為復工復產時,出現“頻繁調試投料不正常”可理解為“正常”,及時采取防止或減輕污染的措施相當不力。
這件水泥有限公司超標排污案件確實給所有水泥企業提了個醒,在復工復產過程中必須要做到全面履行主體責任,提高自覺守法能力,主動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整治,確保污染防治設施和在線監控設施正常穩定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
編輯:劉群
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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