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魯貴卿:《建筑法》應加快修改
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主要支撐產業之一,建筑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1997年頒布實施的《建筑法》是我國建筑領域的根本大法。20年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建筑市場環境、工程建設參建各方的利益格局等都發生了較大變化,《建筑法》的一些條款已經脫離了建筑市場的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目前建筑業因法制建設不匹配而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一、建筑行業根據工程類型被劃分為多個專業建筑業,如房建、交通、能源、鐵路等,從行政管理上,這些專業建筑行業管理較為分散;從立法角度上,《建筑法》只適用于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這兩者疊加,致使政府的建筑產業管理職能不到位。基于此,現階段我國建筑產業發展缺乏整體規劃與協調,無法形成有效的宏觀調控能力。在各地區各部門利益驅動下,市場管理主體、各級行政管理主體無法以自由交易進行市場活動,在全社會范圍內無法以社會利益最大化進行資源的合理配置。同時,部門分割和地方保護存在錯綜復雜的關系,導致建筑市場較為封閉、零散,無法形成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最終造成資源配置浪費、市場混亂。
二、目前的建筑市場只要求施工企業進行履約擔保,沒有強制性要求建設方提出“支付擔保”,這不符合國際建筑市場慣例,使施工企業不僅該收的錢要不回來,還得承擔銀行利息這一巨額的財務成本,甚至是高昂的訴訟費用。同時,《建筑法》對工程造價沒有規定,導致出現大量拖欠工程款的情況,有關工程價款的訴訟和仲裁案件居高不下,并引發大量動搖社會穩定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沒完沒了的拖欠,已經成為建筑市場混亂的源頭之一。
三、建筑行業的違法分包、層層轉包、借用資質等行為,嚴重影響工程質量和安全質量。雖然《建筑法》、《合同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禁止違法分包和轉包,但建筑行業違法分包、層層轉包現象依然十分常見。許多建筑工程都是由沒有資質的“包工頭”帶領農民工負責完成,而包工頭缺乏相應的資質和技術,難以保障房屋建筑的工程質量和安全質量。
四、房屋建筑質量安全管理不夠嚴格。房屋質量安全的管理與執法不嚴;追責機制不完善,房屋安全事故維權難;《建筑法》雖規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但并未對驗收作出具體規定。此外,在現實中,大部分的建筑工程直接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五個單位進行驗收,經常會發生相互串通、降低驗收標準等情形。這種備案管理的制度,很難第一時間發現和掌握房屋質量安全存在的隱患。
五、建筑法中的招標投標方式不能適應市場變化。《建筑法》采用低價中標模式,低價中標的規定不明確,缺乏認定標準和界限引起行業惡性競爭,甲乙方互相扯皮,甚至發生偷工減料、粗制濫造的現象,影響工程質量。
綜上,建議:
1、盡快修改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訂投資主體和建設客體統一的《工程建設法》,明確國家工程建設的主管部門,擴大房屋建筑的調整范圍為各類土木工程,打破條塊限制,全面調整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經營行為。
2、要把“雙擔保”從法律層面上規定下來。對建設方同樣提出“支付擔保”要求,確保減少資金不落實或欠缺資金的項目。
3、建議新的《工程建設法》中明確,“建筑工程實行建筑施工企業總承包制度,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各級政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建筑市場的檢查,加大對違法分包和轉包的打擊力度。”
4、以立法的形式確立建筑工程質量事故終身追責制度。明確“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安全終身負責”。
5、配套修訂《招標投標法》,包括取消低價中標,實行經評審的平均價中標法,即去掉一個最高價,去掉一個最低價,作為評標基礎,同時根據當前市場行情建立成本價確認機制;取消工程招投標中的各類工程獎項加分等有悖于機會均等、市場公平的排他性條款。
6、在修改《建筑法》的同時,對與建設工程有關的法規、規章統籌進行梳理修訂。
編輯: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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