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些行為 建筑市場主體將被列入“黑名單”
為建立健全西藏建筑市場信用體系,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營造公平有序、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有關規定,我區結合實際,制定了《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于今年6月1日起實行。
《辦法》規定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和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會被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
利用虛假材料或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企業資質、從業資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發生轉包、違法分包、出借資質或者出借、掛靠、出賣資格證書、執業印章,受到行政處罰的;
被降低資質等級或被吊銷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執業資格證書的;
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撓有關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違法行為查處的;
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或質量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及以上一般安全或質量事故,謊報、瞞報安全事故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開展應急救援的;
出具虛假勘察、審查、檢測、鑒定、咨詢等文件資料,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
因惡意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資,發生群體性事件和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或者1個月內所承建的3個及以上項目(標段)或一年內5個及以上項目(標段)因拖欠工人工資造成到地市級及以上部門上訪的;
在評價周期內受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行政處罰,且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的;
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列入勞動保障信用C級用人單位名單,或者被曝光并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
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認定為拖欠工程款或者服務費,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被司法機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或者經司法生效判決認定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存在犯罪行為的。
編輯:梁愛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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