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難道只有淘汰類工藝技術與裝備才算落后產能?
近環保部網站發布環境政務管理信息“國務院多部門聯合啟動水泥玻璃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專項督查”稱,為落實國務院第158次常務會議精神,經報國務院同意,環境保護部、質檢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印發《水泥玻璃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專項督查方案》,將于2017年2月12日-22日,組織開展水泥、玻璃行業專項督查,對落后產能進行清理整頓。
報道指出,督查重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4號),以及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出臺的水泥玻璃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相關政策落實情況。
二是使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淘汰類工藝技術與裝備的產能關停退出情況。
三是利用法律手段倒逼水泥玻璃行業落后產能退出情況。
四是水泥玻璃行業環保政策標準執行情況。
近已有督查組到各省市督查的消息報道,也有關于各地按照國家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水泥玻璃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專項督查方案的通知》(環明傳〔2017〕1號)的有關要求,將水泥、平板玻璃行業企業名單予以公示的消息報道。從已公示的看,在是否屬于落后產能一欄中,齊刷刷的都是“否”(比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倒也對)。
剛有天水市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國家督查組在天水督查淘汰落后產能情況”消息。消息也是稱,從2月6日至2月9日起,天水市對全市范圍內水泥、玻璃產能過剩行業情況進行了專項排查,沒有落后產能和過剩產能現象存在。
國辦34號文件對淘汰落后產能的界定有明確的標準,即包括以下六個方面內容:
污染物排放達不到要求或超總量排污的,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能耗超限額的,應在6個月內整改達標;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經申請可延長不超過3個月的期限;逾期仍不達標的,依法關停退出。
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水泥產品和無生產許可證生產、銷售水泥產品的違法行為。
產品質量達不到國家強制性標準的,依法查處并責令停產整改,6個月內未整改或整改仍不達標的,依法關停退出。
安全生產標準化和安全生產條件達不到要求的,應立即停產整改,6個月內未整改或整改仍不達標的,依法關停退出。
使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淘汰類工藝技術與裝備的產能,要立即關停退出。
從所報道來看,似將落后產能都放在了第六方面,即將落后產能等同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
如果要確認本地區內沒有落后產能,除沒有使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工藝技術與裝備外,還必須做到,應該說是重點做到,污染物排放達標、能耗不超限額、有產品許可證并生產產品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和安全生產條件達到國家規定要求。
督查重點第四項是水泥玻璃行業環保政策標準執行情況。剛有2月15日,云南省環保廳曝光臺一下子曝光了對11個企業環境違法案行政處罰公告,其中就有3家水泥企業因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違規設置的排污口等環境違法行為被責令整改,并分別被罰25萬元、15萬元、20萬元。污染物排放達不到要求或超總量排污的生產線至少(暫)可稱之為處在落后狀態。如繼續下去,就成了應倒逼退出的水泥落后產能。
說本地區內沒有落后產能“大話”還是要全面衡量、慎重些為妥。
編輯:武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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