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啟動水泥等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
根據《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關于開展火電、造紙行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行業通知》)要求,日前,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發布《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關于開展火電、造紙行業和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要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電、造紙行業企業及水泥、鋼鐵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依證開展環境監管執法。從2017年7月1日起,現有相關企業必須持證排污,并按規定建立自行監測、信息公開、記錄臺賬及定期報告制度。
《通知》指出發證范圍,北京市范圍內的以下企業,需要按要求申領排污許可證:
1.《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適用范圍內火電機組所在企業,以及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其中自備電廠所在企業僅包括適用以上標準的設施(蒸汽僅用于供熱且不發電的鍋爐除外);
2.所有制漿企業、造紙企業、漿紙聯合企業,以及列入2015年環境統計口徑范圍內的紙制品企業(其他應當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紙制品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最遲于2020年前完成);
3.含熟料生產工藝的水泥制造企業和獨立粉磨站企業。獨立粉磨站企業可以簡化排污許可證內容和相應的自行監測、臺賬管理要求等;
4.含有煉焦、燒結、球團、煉鐵、煉鋼、軋鋼等兩項及以上工序的鋼鐵聯合企業。
2015年1月1日前建成投產的項目,要按照現有污染源管理,其余項目按照新增污染源管理。新增污染源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內容須納入排污許可證。要求北京市各區環保局要盡快開展企業調查摸底,明確本轄區內排污許可證核發目標任務、實施計劃;2月25日前,主動公開申請時限、辦理部門、受理時間、受理地點及聯系方式、審批流程、申報材料等相關許可事項,依托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開展排污許可證的核發與管理工作。
對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各區環保局要將對企業廢水、廢氣排放環境監督管理要求集成到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的統一監管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是環境影響后評價中污染排放相關內容的重要依據。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時,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排放量即為企業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總量核算應當采用排污許可證執行過程中的實際排放量。經核定的企業排污許可證實際排放量是環保部門征收排污費、企業報送環境統計數據以及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單的唯一依據。按照國家要求,及時調整和廢止與排污許可證規定不一致的污染排放數據核算方法。
北京市各區環保局將針對行政區域內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制定監管計劃,盡早開展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公眾投訴多的企業;2017年下半年將對無證排污行為集中開展監管執法。
編輯:孔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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