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企業在標準修訂前及過渡期內理應有自主權
《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標準化法》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
《水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實施細則在實施過程中,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產業政策一經修訂,企業應當及時執行。標準一經修訂,企業應當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按新標準組織生產,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應當按照新標準要求進行。在《實施細則》所列明的標準內容中,包括有國家強制性標準《通用硅酸鹽水泥》(GB 175-2007)。
這些規定說明,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是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底線。企業生產在標準所列明的序列內產品是合法的。企業按市場需求,按標準,按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做出相應生產決策是企業的自主權。如果國家標準一經修訂,企業則應在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按新標準組織生產。如果,企業在新舊標準過渡期內,提前按(從一般意義上是更嚴)新標準執行,也應是企業的自主行為。
《產品質量法》規定,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并且超過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
《標準化法》規定,已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
這些規定表明,國家對企業主動對自己加壓,實施更嚴的標準持鼓勵態度。鼓勵有激發勉勵之意,并無強制執行之意。
國發41號文件明確,盡快取消32.5復合水泥產品標準,逐步降低32.5復合水泥使用比重。在國辦34號文件進一步明確,停止生產32.5等級復合硅酸鹽水泥,重點生產42.5及以上等級產品。也就是終極目標是取消32.5復合水泥產品標準,在取消之前,則要逐步降低32.5復合水泥使用比重。到34號文件下發之時,已把停止生產32.5等級復合硅酸鹽水泥提到議事日程。在這里,需要標準修訂先行,即原標準先予以廢除,自原標準停止實施之日起,企業不得再生產已廢除的(序列內)產品。在此交替期間,廣義上還應含修訂未出臺前,企業立馬停產也罷,卡著點也罷,都是企業依法經營的自主行為,無可非議。重點生產則是鼓勵,是政策導向,不是非得要強制生產42.5及以上等級產品,更不是反證為停止生產42.5以下等級產品。
至于該不該取消32.5等級水泥產品標準,則應是遵循《標準化法》規定,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體健康,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保護環境。制定標準應當有利于合理利用國家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提高經濟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產品的通用互換,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制定標準應當做到有關標準的協調配套。以及《標準化法》對標準修訂或廢止的規定,即標準實施后,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以確認現行標準繼續有效或者予以修訂、廢止。
編輯:孔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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