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為排污許可制工作推進效率叫好!
去年11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僅過1個多月,12月23日環保部下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出臺文件效率之高很是少見,值得給個大大點贊。按《實施方案》規定,2017年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2020年全國基本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緊接著12月27日環保部下發《關于開展火電、造紙行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在《通知》中提出,京津冀重點區域大氣污染傳輸通道上1+2重點城市(北京市、保定市、廊坊市)完成鋼鐵、水泥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試點工作。從2017年7月1日起,現有相關企業必須持證排污,并按規定建立自行監測、信息公開、記錄臺賬及定期報告制度。排污許可制工作推進一環緊扣一環,用緊鑼密鼓形容也不為過。
《實施方案》明確,排污許可證是企事業單位在生產運營期接受環境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實施監管的主要法律文書。企事業單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按證排污,自證守法。《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排污許可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排污單位的申請和承諾,通過發放排污許可證法律文書形式,依法依規規范和限制排污單位排污行為并明確環境管理要求,依據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單位實施監管執法的環境管理制度。
《暫行規定》要求排污單位所作出的承諾不長,全文摘錄如下:
我單位已了解《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知曉本單位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我單位對所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我單位將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規范運行管理、運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開展自行監測、進行臺賬記錄并按時提交執行報告、及時公開信息。我單位一旦發現排放行為與排污許可證規定不符,將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并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我單位將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管和社會公眾監督,如有違法違規行為,將積極配合調查,并依法接受處罰。
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構成,正本載明基本信息,副本載明基本信息、許可事項、管理要求等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社會統一信用代碼、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證書編號、二維碼以及排污單位的主要生產裝置、產品產能、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與確定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信息等。
許可事項載明內容有:(一)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二)排放污染物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事項。
環境管理要求載明內容有:(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等環境保護措施要求。(二)自行監測方案、臺賬記錄、執行報告等要求。(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執行報告等信息公開要求。(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排污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的規定,遵守下列要求:
(一)排污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準等符合排污許可證的規定,不得私設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監管。(二)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規定的最新環境保護要求等。(三)按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監測點位、監測因子、監測頻次和相關監測技術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并公開。(四)按規范進行臺賬記錄,主要內容包括生產信息、燃料、原輔材料使用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記錄、監測數據等。(五)按排污許可證規定,定期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信息,編制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及時報送有核發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公開,執行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生產信息、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按證排放情況等。(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是企業持證排污必須嚴格遵守的。也是排污單位知曉并承諾的內容。同時要公開保證,如有違法違規行為,將積極配合調查,并依法接受處罰。曾幾何時,項目的產品產量利潤是硬指標,環保則是軟指標,不少時候真有點能“糊弄”過去,能取得批文再說的味道。至于項目完成后,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及自證守法就更談不上了。
國務院剛下發《“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要求,推進工業污染物減排。實施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計劃。加強工業企業無組織排放管理。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實行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等量或減量替代。建立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工業企業環境管理體系。這就明確,實施排污許可制是“十三五”減排一項重大舉措。
環保部網站政策解讀(30問)中對企業承諾和主體責任落實簡明扼要,摘錄如下:
企業作為排污者要承諾:依法承擔防止、減少環境污染的責任;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落實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環境管理要求;說明污染物排放情況并接受社會監督;明確單位責任人和相關人員的環境保護責任。
企業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企業自行申領排污許可證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二)依證自主管理排污行為的責任,(三)通過自行或委托開展監測、建立排污臺賬、按期報告持證排污情況等自證守法的責任,(四)依法依證進行信息公開的責任,(五)當產排污情況等發生變更時或許可證到期應自行申請變更或延期的責任。
水泥企業在2017年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而京津冀重點區域大氣污染傳輸通道上1+2重點城市的水泥企業則在2017年6月底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在嚴峻的環保形勢下,就得這樣的只爭朝夕推進工作,水泥企業的相關工作也要緊緊跟上。畢竟藍天常在是大家所期待的美好愿景。
編輯:俞美玲
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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