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環保弄虛作假者戒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環境保護部在北京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是最高司法機關就環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臺專門司法解釋,距上次(2013年)司法解釋僅三年半左右的時間。說明國家懲治有關環境污染犯罪力度加強。
《解釋》新增,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或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節嚴重的,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從以往出具環評的文件看,似是奔著可批性研究去的,存在失實并不罕見。在生產規模上報小上大屢見不鮮。而審批部門只要見到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出具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可行就放行。至于其中間存不存貓膩,才不去細究。或者則是在當地政府招商大旗下,走過場式的環評。近李克強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專門提到,“有關地方和部門要借這件事(江蘇華達鋼鐵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地條鋼”、河北安豐鋼鐵有限公司未批先建邊批邊建鋼鐵項目)好好反思一下啊!企業給你報一個高標準的項目,而實際建設的時候自己卻偷偷降低了標準。像這樣瞞天過海的事情,光是坐在辦公室里審批很難發現。”(據中國政府網)在環評中,這樣的在辦公室光看“結論”蓋印章的事也不少。之后項目偷偷降低標準也往往是拿環保、安全砍一刀。在此主管部門不服氣的話,哪為什么會有那么多項目在投入運行后,屢屢出現違法超標排放?總不能全往管理上扣帽子吧!這次《解釋》新增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或其人員弄虛作假很有必要。
《解釋》對“嚴重污染環境”情形的認定,增加了“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情形。重點排污單位是指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應當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監控企業及其他單位。水泥企業應該全都在(各級政府)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之內。如犯有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或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行為時,將按嚴重污染環境論處。
水泥業內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被環保部作為數據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典型案例通報的就有多起,甚至作案手段“上升”到遠程控制監控數據造假。也有涉嫌用自來水替代氨水,通過篡改在線監控系統的數據,把不達標的排放數值變成達標數值,并且實時傳給省級環保部門的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的案件。
《解釋》明確,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
如還有企業利欲熏心,不以為然,在環保上弄虛作假,非要以身試法的話,等著你的是嚴懲不貸。
編輯:俞垚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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