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買水泥不要的發票成了販子的搖錢樹與企業無關嗎?
前后腳兩篇報道形成鮮明對照。一篇題為“安徽省地稅局副局長洪曉建一行來海螺調研指導”,報道稱,洪曉建指出海螺是安徽重點省屬企業之一,對安徽省稅收貢獻大,海螺的財務工作人員業務能力強,對稅收工作重視程度高。任勇總經理則表態,集團注重提升資金利用率,不斷加強稅務管理,提升人員素質。希望省地稅局繼續給予海螺指導支持,幫助海螺進一步規范稅收管理,理清業務流程,提升管理水平。另一篇題為“買水泥不要的發票成了販子的搖錢樹 安徽男子獲刑15年”,說的是安徽合肥某水泥廠有大量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往上海一些企業,且還是通過陸路運輸。經警方偵查,花了近兩年的時間,專案組民警輾轉于上海、江蘇、山東、河北等地,行程數千公里,先后將其他20多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2016年11月,法院對王某等25名被告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作出終審判決,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判處10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王某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判刑入獄罪有應得。報道沒有提及流出增值稅發票的水泥企業該擔何責,或該吸取什么教訓。即使是企業管理人員人員沒有與犯罪嫌疑人勾結共同作案,但犯罪嫌疑人畢竟是從水泥企業路徑非法得到增值稅發票。水泥企業能完全脫得了干系!
《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辦法》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的行為。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行為。
《辦法》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按照《規定》,水泥企業在使用發票時,應該做到如實開具,做到業務流、資金流、發票流三流對得上帳。王某能建成一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網絡與水泥企業在稅務管理發票使用上存在漏洞存在一定的關聯。以至發生在許多貨主都不要增值稅發票時,王某能將這些所謂的“富余票”都被自己留存下來了。這些發票肯定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顯然與水泥企業有關聯。此時水泥流向與資金流向根本不符,難道水泥企業也不聞不問,不損自己利益只管開票!
在此,將海螺任勇總經理“希望(安徽)省地稅局繼續給予海螺指導支持,幫助海螺進一步規范稅收管理,理清業務流程,提升管理水平”的一席話轉呈給該水泥企業,是否也應該主動請當地稅務部門到企業檢查檢查,幫助企業規范稅收管理,理清業務流程,提升管理水平。一來防止企業管理人員在不經意中幫了犯罪嫌疑人,以至耗費了大量社會資源;二來預防企業管理人員滑入“虛開發票”的邪路,致使個人被追究法律責任,企業被處罰,“名利”雙損。
編輯:孔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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