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持證排污、依證守法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方案》指出,為進一步推動環境治理基礎制度改革,改善環境質量,制定《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將排污許可制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為企業守法、部門執法、社會監督的依據。
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污,按照所在地改善環境質量和保障環境安全的要求承擔相應的污染治理責任,多排放多擔責、少排放可獲益。排污許可證作為生產運營期排污行為的唯一行政許可。并在許可中明確其排污行為依法應當遵守的環境管理要求和承擔的法律責任義務。實行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流程全過程公開。
按《方案》分步實現排污許可全覆蓋要求,2017年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2020年全國基本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排污許可證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納入其他污染物。按此規定,水泥行業企業應在2017年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
排污許可證是企事業單位在生產運營期接受環境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實施監管的主要法律文書。企事業單位應及時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按證排污,自證守法。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排污許可證核發,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三年,延續換發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五年。上級環境保護部門有權依法撤銷下級環境保護部門作出的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決定。
《方案》對企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要求為,按相關法規標準和技術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申報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等,測算并申報污染物排放量。環保部門在核發排污許可證時將明確許可內容。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項,載明污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等相關內容。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等,依法合理確定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及排放量。在排污許可證中還將載明,當地地方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企事業單位有更加嚴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內容。具體要求環境保護部將制定排污許可證相關管理辦法。
《方案》明確要求,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按期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企業要做到:
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承諾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污并嚴格執行;
落實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項環境管理要求,確保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和排放量等達到許可要求;
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環境保護責任,不斷提高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水平,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企業要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安裝或使用監測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和技術規范,保障數據合法有效,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妥善保存原始記錄,建立準確完整的環境管理臺賬,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的應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要如實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并對數據真實性負責。排放情況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不符的,應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方案》要求環保部門按照“誰核發、誰監管”的原則定期開展監管執法,依證嚴格開展監管執法。重點檢查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首次核發排污許可證后,應及時開展檢查;對有違規記錄的,應提高檢查頻次;對污染嚴重的產能過剩行業企業加大執法頻次與處罰力度,推動去產能工作。要求嚴厲查處違法排污行為。根據違法情節輕重,依法采取按日連續處罰、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措施,嚴厲處罰無證和不按證排污行為,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方案》中明確提出,環保部門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環境管理臺賬、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責令作出說明,對未能說明且無法提供自行監測原始記錄的,依法予以處罰。這就明確了,如企業發生數據與所上報報告不一致,且說明不了,又無法提供原始記錄,可以認定必有“貓膩”,予以處罰。
《方案》對于自愿實施嚴于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企事業單位,明確要給予政策傾斜。其中有,加大電價等價格激勵措施力度,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相關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在履行法定義務的基礎上,通過淘汰落后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產生的污染物排放削減量,可按規定在市場交易。即貫徹了企業少排放可獲益的環境管理原則。
《方案》還明確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要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有機銜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門檻,排污許可制是企事業單位生產運營期排污的法律依據,做到從污染預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過程監管。《方案》規定,新建項目必須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要納入排污許可證,其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重要依據。之前,如有將環境影響評價視為走過場或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水泥企業在申請排污許可證可能要受點“折騰”了。
《方案》要求加大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信息公開力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及時公開企事業單位自行監測數據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信息,公布不按證排污的企事業單位名單,納入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與環保舉報平臺共享污染源信息,鼓勵公眾舉報無證和不按證排污行為。依法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加強社會監督。不久前,就有《新京報》對水泥業內一家大企業集團報道稱,在北京公眾環境研究中心(IPE)網站該集團上市公司環境表現一欄共有102條環境監管記錄,這使得其在1154家被監測的上市公司中,長期占據著環境監管記錄數量前列位置。如果繼續這樣的話,在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下,這類企業將不是那么容易“混”過去了。
通過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的實施,必將強化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樹立企事業單位持證排污意識,有序引導社會公眾更好參與監督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形成政府綜合管控、企業依證守法、社會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
持排污許可證排污、依排污許可證守法是水泥企業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
編輯:孔雪玲
監督:0571-8587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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