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印發關于落實水泥行業階梯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做好重慶市水泥行業階梯電價加價電費征收工作,9月23日,重慶市經信委和重慶市物價局聯合發布《關于落實水泥行業階梯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水泥行業階梯電價政策從2016年起執行,實施周期為按年度核算,即2017年初核算2016年度水泥企業產品產量、耗電量及產品可比綜合電耗,對超出國家標準的征收2016年度加價電費。具體通知內容如下:
關于落實水泥行業階梯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發展改革委,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三峽水利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慶烏江電力有限公司,重慶涪陵聚龍電力有限公司,市能源利用監測中心,市水泥行業協會,各水泥企業: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關于運用價格手段促進水泥行業產業結構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80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水泥企業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75號)要求,為做好我市水泥行業階梯電價加價電費征收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對《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明確屬于淘汰類的利用水泥立窯、干法中空窯(生產高鋁水泥、硫鋁酸鹽水泥等特種水泥除外)、立波爾窯、濕法窯生產熟料的企業,其用電價格實行差別電價,即在現行目錄銷售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加價0.4元;對屬于淘汰類以外的通用硅酸鹽水泥生產企業生產用電實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綜合電耗水平標準的階梯電價政策。
二、加價標準
(一)2013年10月1日之前投產的水泥企業,階梯電價加價標準如下:
(二)2013年10月1日之后投產的水泥企業,階梯電價加價標準如下:
三、實施時間
水泥企業用電階梯電價政策從2016年起執行,實施周期為按年度核算,即2017年初核算2016年度水泥企業產品產量、耗電量及產品可比綜合電耗,對超出國家標準的征收2016年度加價電費。
四、實施流程
1.每年3月底前,市經濟信息委會商市統計局確定全市納入水泥階梯電價檢查企業名單,并發文委托市能源利用監測中心開展上年度水泥電耗核查工作;
2.每年4月-5月,市能源利用監測中心會同各相關區縣經濟信息委對水泥企業開展上年度水泥電耗現場核查,并在5月底前將核查結果報送市經濟信息委;
3.每年6月初,市經濟信息委對各水泥企業電耗核查結果在官方網站上進行公示(如企業對檢查結果存在異議,可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向市經濟信息委反映,市經濟信息委審核后將組織市水泥協會等第三方機構進行復查)。公示無異議或復查結果確定后,市經濟信息委將上年度水泥企業相關核查結果函告市物價局,并在官方網站上公布。
4.每年8月底前,市物價局明確各水泥企業用電階梯電價標準,在官方網站上公布,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同時發文要求相關電網企業對水泥電耗超出國家規定的企業征收上年度加價電費。
5.各相關電網企業應按照市物價局文件要求,對水泥電耗超出國家規定的企業,根據抄見的水泥生產用電量和電價標準在發文后60日內收取上年度加價電費。
五、注意事項
各水泥企業要完善獨立、可核查的能源計量和統計臺賬,保留水泥生產量原始記錄及憑證;中控室原始生產數據信息至少保存三年,不得擅自修改或刪除。
水泥企業加價電費實行補收制,即每年核查完上年度水泥電耗后,對超標的企業補收上年度的加價電費,加價電費的范圍為全年所有生產用電。
因實施階梯電價政策而收取的加價電費,10%留電網企業用于彌補執行階梯電價增加的成本;90%上繳市財政用于獎勵水泥行業先進企業、支持企業節能技術改造。
六、責任要求
1.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階梯電價政策的職責分工,認真執行好實施流程,使水泥企業階梯電價政策落到實處。
2.市能源利用監測中心要加強水泥電耗核查方面的能力建設,對核查人員組織學習和培訓,掌握《水泥企業電耗核算辦法》,做到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核查。
3.市水泥協會等機構要加強對水泥企業的政策宣貫、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做好政府部門與企業之間的溝通橋梁,切實為企業當好參謀服好務。
4.各電網企業要嚴格執行水泥階梯電價政策,做好相關政策解釋,確保加價電費征收到位,并及時上繳。
5.各水泥企業要做好相關核查資料準備,配合做好電耗核查工作。同時加強節能管理和技術改造,力爭達到國家先進綜合電耗水平。
重慶市經濟信息委
重慶市物價局
2016年9月23日
編輯:孔雪玲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