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地區水泥行業建設項目庫完善并公開確已時不我待
據建材聯合會公布消息,有舉報安徽某公司2013年在貴州銅仁市碧江區新莊村違規建設日產4500噸×2熟料生產線,浙江某公司2013年在貴州岑鞏縣違規建設日產4500噸水泥熟料生產線。聯合會表示,將會同中國水泥協會對舉報的水泥違規項目將會同地方協會和地方政府進行追查、核實。對核實確認的違規項目,將根據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提請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認真查處。
消息所稱兩個項目三條線都是在2013年建設,應該屬于2013年國務院41號文件分類妥善處理(廣義意義)在建違規項目范疇。
如果項目在41號文件2013年10月6日印發前還未開工,則屬一律不得開工建設項目范疇。如項目在文件10月6日印發前已違規開工,則屬地方政府要按照41號文件要求進行全面清理項目范疇。對確有必要建設項目,要在符合布局規劃和環境承載力要求,以及等量或減量置換原則等基礎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報告,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對未予認定的在建違規項目一律不得續建。今年5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4號 ),進一步明確為,對國發〔2013〕41號文件印發前的水泥違規項目,未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公告、認定或明確由地方視情處理的,停止生產許可受理,已受理的一律不予許可。即加上了明確由地方視情處理這一環節,這類項目也可上“戶口”。
2013年12月2日國務院印發《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文件明確,水泥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并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指導意見的要求,嚴格控制新增產能。2014年10月31日國務院印發《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 號)。將水泥改為列在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并要求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各地方、各部門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產能項目。
由于投資項目立項條件的改變,34號文件明確,《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印發后核準或備案的項目,凡是未按規定開展產能置換導致新增產能的,要嚴肅查處,國土、環保、質檢等部門和金融機構一律不予支持。如項目原屬不得開工建設,但在國務院發布(修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后,按規定開展產能置換,并經省級政府核準(或備案),則項目應屬手續合規。當然,如項目所在省現在就能做到34號文件所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完善并公開本地區水泥行業建設項目庫;對國發〔2013〕41號文件印發后核準備案、點火投產的項目,要逐條注明具體情況”要求的話,則更盡善盡美了。至于手續合規的項目在手續有效期內建或不建,或建成后什么時間點火則完全是企業投資自主權。
這兩個項目如屬違規,理應可視作“頂風作案”。按34號文件規定,對隱瞞信息或違規建設的項目,一經舉報并查證屬實,將予以公告,并追究相關責任。由此也可看出,34號文件提出“地區水泥行業建設項目庫應盡快完善并公開”工作要求確已時不我待。
編輯: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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