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蘭溪水泥行業加快結構調整
制定了有關獎勵措施,鼓勵企業拆窯轉產:首批承諾拆除的八條機立窯在2005年底前拆除的,每條窯補助30萬元;已作出承諾能按期拆除的,每條窯補助60萬元;未承諾拆除的機立窯,2005年底前主動拆除的,每條窯補助80萬元;2006年底前主動拆除的,每條窯補助60萬元;2007年底前主動拆除的,每條窯補助30萬元。
水泥粉磨站的建設以現有機立窯企業改造為主,原則上粉磨規模不超過原企業產量。鼓勵采用先進的擠壓設備改造粉磨系統,按設備實際改造投入總額的5%予以補助;對改建水泥粉磨站的原機立窯水泥企業,其原有享受的福利企業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優惠政策,經有關部門組織認定后可繼續執行,在稅收返還比例方面予以政策傾斜。對水泥企業機立窯拆除后的土地,鼓勵興辦其他企業或按閑置土地盤活政策由政府收回安排使用。利用原有場地發展新型建材企業或跨行業創辦企業,自拆窯之日起五年內,企業所得稅本市留用部分予以全額返還獎勵,增值稅本市所得部分的50%予以返還獎勵。
嚴格執行資源綜合利用和福利企業有關優惠政策。對現有機立窯水泥生產企業要重新申請認定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的,必須在2007年底拆除機立窯生產線。超出承諾拆除期限的企業,原則上停止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福利企業的優惠政策。嚴格水泥企業的市場準入制度。新型干法窯水泥生產線或粉磨站建設項目建成后,在進行環保驗收和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時,必須驗收企業承諾拆除的機立窯生產線,未按時拆除的不予驗收通過。
水泥優勢企業采用承債、吸股或購買方式兼并本地水泥企業,免征土地、房產等相關過戶規費。鼓勵水泥企業組建水泥企業集團,自聯合、重組、兼并之日起三年內,新組建集團所屬的本地各水泥生產企業凡享受福利企業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優惠政策的,其增值稅減免退還比例比同行業企業提高20個百分點。實行集團統一銷售、統一結算的企業集團,對其超過公允價格部分產生的銷售收入、相應增加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本市留用部分,由市財政給予80%的返回獎勵。(中國水泥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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