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建河山:關于 2015 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實施公告
重要內容提示:
每 10 股派發現金股利人民幣 0.4275 元(含稅),即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04275 元(含稅);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 10 股轉增 10 股(全部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每股轉增 1股。
扣稅前每股現金紅利人民幣 0.04275 元;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在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實際轉讓股票時根據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股東以及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按 10%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每股現金紅利為人民幣 0.03848 元;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
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04275 元(含稅)。
股權登記日:2016 年 7 月 21 日
除權(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2 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2016 年 7 月 22 日
新增無限售條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7 月 25 日
一、通過分配、轉增股本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北京韓建河山管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5 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議案已經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召開的 2015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次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28 日的《中國證券報》、《 上 海 證 券 報 》、《 證 券 時 報 》、《 證 券 日 報 》 及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網 站(www.sse.com.cn)(公告編號:2016-031)。
二、分配、轉增股本方案
(一)發放年度:2015 年度
(二)發放范圍:截至 2016 年 7 月 21 日(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三)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
公司擬以現金方式向全體股東分紅 6,270,974.03 元,占 2015 年度合并后歸屬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的 30%。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總股本 14,668 萬股為基數,每股派發人民幣 0.04275 元(含稅)的現金紅利;同時,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股轉增 1 股(全部以股票發行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本次轉增股本后,公司的總股本變更為 29,336 萬股。
(四)扣稅說明
1、對于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 號)和《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 號)的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04275 元。
對個人持股 1 年以內(含 1 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04275 元,待個人轉讓股票時,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1 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20%;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10%;持股期限超過 1 年的,股息紅利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2、對于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 號)有關規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10%,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 0.03848 元。
3、對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由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 號)的規定,按照 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03848 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公司 A 股股票(“滬股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 號)的規定,其現金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公司按照 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03848 元。
5、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定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 0.04275 元。
6、本次轉增的資本公積金來源為公司股票溢價發行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 公司本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扣稅。
三、相關日期
1、股權登記日:2016 年 7 月 21 日
2、除權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2 日
3、現金紅利發放日:2016 年 7 月 22 日
4、新增無限售條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7 月 25 日
四、分派對象
截至 2016 年 7 月 21 日(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五、分配、轉增股本實施辦法
(一)全部股東的現金紅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2016 年 7 月 21 日)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二)本次實施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關規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據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股東的持股數,按比例直接計入股東賬戶。
編輯:鞠麗
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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