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監總局印發《安全生產執法程序規定》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執法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通知于7月19日下發,《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制定,明確了安全生產執法主體和管轄范圍,對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以及行政強制程序做出規定。
《規定》所稱安全生產執法,是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在履行安全生產(含職業衛生,下同)監督管理職權中,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
《規定》要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安全生產執法過程中應當依法及時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相關的執法事實、理由、依據、法定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對外行使執法職權時,應當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作出行政決定,并由該部門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規定》內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向實施許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行為取得的正當權益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撤銷、變更、注銷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許可條件。
在安全生產行政強制方面,《規定》表明,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
同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編輯:馬佳燕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