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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水泥工業若干重大誤區及其思考(二)

湖南省經信委原材料處 丁美榮 · 2016-07-11 16:10 留言

  當前水泥工業若干重大誤區及其思考(二) ——調整水泥級別對市場與相關產業鏈的影響分析

  針對調整水泥級別設置及其對市場、商混站與行業效益的影響或者說大型企業所關心的能否有利于規范市場與提高水泥價格等焦點話題,筆者與部分企業老總、銷售、生產主管進行了分析討論,以客觀、實事求是的態度做了一些總結與思考。

  如取消32.5級別水泥(實際此建議本身就是認識誤區,其建議或設想最激進也僅能將32.5級別從通用水泥標準劃入砌筑水泥標準中)有多少調控市場效果?能否打擊或助長假冒偽劣行為?

  大企業生產什么品種去占領“非預拌混凝土用水泥”十幾億噸的市場?用42.5一個級別能替代其中多少份額?同比能否增加熟料總消耗量?對于不能采用預拌混凝土如農村、城鎮建房等普通結構工程今后該選用什么水泥呢?只用42.5水泥合適嗎?工程質量問題、開裂現象及糾紛是否會加劇?選用目前大部分省市統計產量為零的砌筑水泥合適嗎?有何解釋、理由?高標號散裝水泥非法改低標號包裝水泥現象及其利益鏈是否會更加興旺?是否會倒逼企業去生產銷售28天強度為37兆帕左右但以42.5岀廠的“非標產品”銷售?假冒偽劣現象是否會加劇?

  市場是否會更加混亂?是否會加劇不利于大型企業的不規范競爭?農村預拌混凝土比例三、五年內能有多少增加?為什么有些區域僅幾家企業其產能集中度達100%,但42.5水泥售價還是上不去,造成無序競爭的原因什么?根源在哪?

  建議取消32.5水泥是期望提升行業效益及淘汰粉磨企業,其動機有好的一面不予評判。但僅憑該項措施其想象目標能實現多少呢?對大企業是否利大于弊?長期的負面影響會有多大?是否屬對癥下藥的良方?除了本文(一)所列舉的個別企業高管的呼吁口號或部分人云亦云、充斥著豐富想象及過份解讀的新聞媒體報道標題,均未見其它有關公開說明、理由及國內外同類標準對比分析,更無必要性系統闡述、論證文字材料與相關介紹、探討文章。習近平主席、李克強總理最近反復強調:突出問題導向,注重精準施策。

  筆者拋磚引玉,意在與業內人士理性、客觀交流,深入剖析行業深層次問題,共同探討可行管用的對策措施,相信對水泥工業避免波折與有序健康發展有積極意義。

  1 “取消32.5水泥” 建議的含義與有關討論

  應當承認“取消32.5水泥”一說其概念確實新穎獨特,吸引了眾多人士眼球,尤其在當前水泥行業苦苦探求化解產能過剩矛盾、無序競爭與提升行業效益之道中,給眾多大企業老總、銷售經理一劑強心針及一道亮麗風景線,認為“取消32.5水泥,將淘汰小粉磨站,徹底打擊市場假冒偽劣行為,必然大幅提升42.5水泥市場比例,極有利于大廠”,僅該項措施其愿望能實現嗎?

  業內專業人士稍加分析都清楚,實際上該建議最激進的做法或最大可能性僅能將32.5級別從通用水泥標準中劃入砌筑水泥標準中,決無可能真正取消32.5級別水泥。任何產品都具有從大到小或從高到低的規格、等級及屬性,其中之一的級別或規格是不可或缺的。所以說“建議取消32.5水泥” 本身就是認識誤區,其表述及概念均有錯誤。是此“劃入另一標準”,而非彼“取消”。

  無需回避,目前乃多年來國內一些中小企業包括部分新型干法生產線存在以下現象,生產銷售28天強度或定位為27-32.5 MPa不等的非標產品,以32.5級別水泥銷售。這些產品除一部分用于砌筑砂漿、粉墻和地面等工程外,相當部分廣泛銷往農村、城鎮用于建房等中小型結構工程。

  水泥行業理所當然應呼吁并推動有關部門加強監管、處罰力度,制止假冒偽劣行為。但也應反思岀現上述亂象的行業內深層次原因,是不是我們的現行通用水泥標準目前就存在產品級別不太齊全、或缺少相應的便于企業與用戶靈活調整的自由度,客觀上給一些不規范的企業鉆了空子?占據了一些市場空間。若通用標準取消32.5水泥,是否會導致產品品種級別更不齊全,更不切合實際,會造成更大漏洞?留岀更大的市場空間?假冒偽劣現象是否會加劇?市場是否會更加混亂?

  湖南等國內很多地方缺少礦渣類資源,混合材摻加以火山灰質類材料為主,只有3天等早期強度較高才能滿足標準所定的28天強度要求。42.5及以上尤其早強過高的水泥用于廣闊農村“非預拌混凝土普通結構工程”,其質量問題及開裂現象同比是否會加劇?經銷商及無證配制廠購大廠42.5散裝水泥摻加混合材非法改32.5包裝現象及利益鏈是否會更加興旺? 只要市場有套利空間,就難以阻止,會導致比目前的粉磨企業更難監管與規范, 加上國有企業管理漏洞等因素,是否會造成更多更嚴重亂象,削弱大型企業的競爭力?

  大型企業如何占領擴大“非預拌混凝土用水泥”市場份額,其中包括相當部分中小結構工程所用水泥,由于不能現場摻加摻合料,42.5水泥能替代其中多少份額?若認為取消32.5級別,原使用32.5水泥的絕大部分用戶會全部轉而購買42.5水泥,那就大大低估了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與市場經濟規律!

  筆者與多位企業老總、銷售、生產經理討論,預測通用標準取消32.5級別很可能將助長水泥市場假冒偽劣行為,對打擊假冒偽劣無益處,“徹底打擊這一行為”一說更是空想。

  前篇介紹了歐美中水泥標準對比、誤區的由來與分析討論等,德國2000年、2011年32.5水泥占水泥總產量比例分別為 60.1%、36.9%。大多數歐洲國家預拌混凝土強度等級大多在C15~C35 之間,C35 以上強度等級的預拌混凝土占比約10%。我國與歐洲水泥標準非常相似,強度檢驗方法也完全一致。美國水泥標準由 ASTM C150 《波特蘭水泥》、 ASTM C 595《混合水泥》和 ASTM C 1157《水泥標準性能規范》 組成,由供需雙方方選擇執行。ASTMC150僅將相當于我國標準的P.Ⅰ、P.Ⅱ單列成一個標準, ASTM C 1157、ASTMC595則針對摻加混合材并可直接用于配制混凝土的所有通用水泥品種,很好理解美國標準為什么對所有通用水泥品種28天強度指標要求相對較低分別為28MPa、25MPa和21MPa。目前國內使用量最大的C30混凝土其膠凝材料中水泥熟料系數在0.5以下,配制普通強度等級混凝土使用 32.5或42.5 等級水泥是最佳選擇。從目前各國標準現狀來看,歐美標準和我國標準從材料組成、物理性能和化學指標等項目都比較接近。簡要回顧了我國水泥標準歷次修訂過程與水泥等級、強度要求與發展變化,七十年代未的525水泥大致相當于現在ISO法的32.5水泥。

  介紹兩個有興趣的現象,筆者曾數次到部分區域專門調研水泥市場,各企業都介紹自已廠售價最高,并用很多實例舉證,也都是匯報對方或區域內其它廠先降價濫價,都是第一名?另一個是十幾年前的事,老總們對名牌、免檢產品或馳名商標之類很感興趣,非常積極。但大多講了一個相同的故事與重要理由:那個那項工程沒中標的原因,銷售經理向老總匯報,就是因為沒有名牌、免檢等稱號,有這個就中了…以上舉例說明什么問題呢?銷售與市場問題很復雜,一旦市場疲軟,銷售人員總會尋找各種理由或推托責任,有些理由顯然牽強附會,只是說說而已,但如果當真,就難以抓住實質問題精細施策。

  目前國內預拌混凝土產量僅占混凝土總量的35%左右,C10~C30砼占總供應量約78%左右。國內42.5以上水泥比例幾乎與預拌砼比例等同。提高42.5及以上出廠水泥比例是一漸進的過程,關鍵是提高預拌混凝土比例。僅憑水泥行業推動去混合材化高標號化,所預期的效果可能只是想象和概念而已,提高工程及水泥質量關鍵是強化監管并完善有關應用規范。

  若通用標準取消32.5水泥今后有一現象值得重視,粉磨加工混合材小產業將會快速興起。由于資源就近或分散、數量及利潤相對較少等因素,尤其大企業工藝條件限制,如單個庫容大、數量少,加上生產控制、調度不便,小型企業加工混合材往往更具有優勢。一是今后部分砼攪拌站很可能添置磨機自行加工,發展下去很可能購買熟料制備水泥。二是甚至還會催生原已關閉的小粉磨線死灰復燃加工摻合料,行情好時還會生產水泥。屆時,反而加劇粉磨能力過剩,市場更難規范,這種行業不希望看到的局面大概率會發生,是否是得不償失的下招?

  2 調整水泥級別對行業與砼攪拌站等工程部門利弊的影響分析

  毫無疑問,標準的制修訂涉及到利益調整。假如通用水泥標準取消32.5級別其水泥行業與建設部門尤其是砼攪拌站相比,理論分析與實際情況都將是砼攪拌站生產商等獲利最大, 多年來尤其是農村乃部分城區市場32.5水泥售價比42.5水泥高或接近即是有力證據之一。

  目前國內砼中的膠凝材料其摻合料(混合材)組分由二部分構成,是經二次配料工序摻入制備的(即水泥岀廠前作為混合材與熟料在水泥配制粉磨中摻加一部分,配制砼時再摻入一部分)。目前使用42.5、 32.5水泥配制每立方C30砼普遍分別摻加60~140kg左右礦粉、粉煤灰、石灰石粉等摻合料(混合材粉),約占水泥總質量的20%~50%,這也是多年來水泥產業與砼攪拌站、建設部門長期隔離、兩張皮造成的利益分割,誰摻混合材誰得利。經過某方的加工工序,肯定都要增值,就如成本為50元的煅燒煤矸石升值為230元的水泥一樣。

  摻合料及外加劑已成為配制混凝土必不可缺的重要組分和功能性材料,摻合料的應用不僅是節約水泥的經濟意義和資源綜合利用的社會效益,其更重要的是全面提高混凝土的各項性能, 摻合料又稱為“輔助性膠凝材料” 。

  假設水泥及砼行業都嚴格執行該方案修訂后水泥標準與相關應用規范,理論上分析,水泥企業混合材摻量將減少,商砼站混合材摻加量會相應增加或使用的水泥數量會相對減少。摻合料(混合材)總使用量仍不會減少,只不過是轉移了摻入地點;礦渣、粉煤灰等消耗量仍將維持正常水平,因而不可能導致其價格同比下降。

 雖然片面或不顧應用條件推動水泥高標號化去混合材化,給本行業所帶來的弊端被部分水泥企業負責人所忽視。但攪拌站與建設部門、混凝土專家顯然清醒并有對策,正在加大引導推廣、規范實際工程應用摻和料力度與比例。近幾年建設部己發布JG/T486-2015《商品混凝土用復合摻合料》、JGJ/T318-2014《石灰石粉在混凝土中應用技術規程》、JGJ/T385-2015《高性能商品混凝土評價標準》等標準。并在相關混凝土應用標準和規范制修訂中,除對地下防水和冬季施工等特殊工程的最低水泥用量做出要求外,其他工程均只對總膠凝材料的最小用量作出限制。在“關于混凝土的陰陽配合比問題”研討會上,有關專家與水泥企業直截了當指岀,現階段建設工程管理部門要求商砼站使用42.5以上水泥的規定,實質上起到了維護商品砼攪拌站利益的作用,是人為的限定,很不合理,阻礙了混凝土技術的發展。

  國內體制水泥生產與應用事實是兩個部門,從以上分析是否可看岀,商混站等工程部門想辦法維護自身的利益,而水泥行業在目前虧損面還較嚴重的情況下,是否有必要著急地將部分利益往商混站等工程部門推送?是否應深入反思與探討呢?退一萬步打個比喻,油水潑出去就很難搞回來了,將利益留在行業大鍋里,還可探討優化配置辦法。以上幾句不客氣的話,可能不恰當。

  目前絕大多數攪拌站是選購42.5水泥配制砼,也有選購32.5水泥的。因所選水泥等級及砼性能要求不同,兩者摻加摻合料比例相應變化。水泥是只能用于混凝土的半成品,岀廠水泥標號或強度是相對值, 國內42.5及以上水泥比例幾乎與預拌砼比例等同。推動岀廠水泥高強高標號化,關鍵是發展預拌混凝土,工作重點在于建設部門、市場用戶及應用、設計規范標準修訂,突破的焦點在工程應用部門,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體制、勞動生產率、法規、國情、環境、監管等也密切相關。其實若不顧國情及客觀條件僅憑水泥行業推動水泥高標號化去混合材化,短期難以見效,對提高工程質量難有實際效果。

  從理論分析及長遠推測,只是推動相應的混合材微粉轉移到攪拌站添加,將水泥廠一部分效益讓給攪拌站或混合材微粉加工廠而己。施工方及攪拌站摻加摻和料相對來講更難監管,如預拌砼行業中普遍存在著“陰陽配合比”等作假現象。是否值得業內反思?如何處理涉及行業有序健康運行與市場應用的重大問題,需要有一個長遠、通盤的考量,要尊重和敬畏市場,試圖去顛覆常識,違背市場規律或許會付岀慘重代價。

  近二十年來著名專家清華大學廉慧珍教授在混凝土行業反復呼吁、推動并撰寫了大量報告、文章闡述其觀點:極力主張摻合料由水泥廠摻加,且更有利于工程質量,攪拌站摻加摻和料有很多弊端。水泥是很特殊的半成品,從目前質檢機構匯總情況反饋分析,水泥強度尤其早強過高引發的質量糾紛遠遠多于強度低引發的。

  筆者認同水泥行業中章小華、李葉青、諸葛文達、王立新等老總們的一些觀點:行政審批無法控制產能;企業自身的核心競爭力是所有企業的生存基礎,沒有優勢的企業會在行業內逐漸失去發言權。李葉青建議水泥行業供給側改革采取碳排放控制法、市場淘汰法等路徑。《34號文件》所提基本原則中第一條是:“堅持市場主導。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利用市場倒逼機制壓減過剩產能,優化供給結構,增加有效供給,促進優勝劣汰”。市場化、法制化手段是水泥行業去產能的主要措施,錯峰生產、強化自律行為等是有效措施之一。[Page]

  王立新認為:取消或將32.5級水泥定性為落后產品,是一個偽命題,這個命題中有一個假設前提條件,生產者憑自已的想象將消費者對水泥質量的判斷當成傻瓜或無知者來看待的。所有的水泥企業都能賺錢,是一種經濟不正常的狀態。噸水泥只要有50元以上利潤,再發三十八個文件都難以阻止優勢企業擴張。減少對企業的干預,過多對市場的不當干預只會適得其反。

  3 假如取消32.5水泥其調控市場效果及有關問題的分析討論

  為什么部分地區多年來32.5水泥售價比42.5水泥高或接近?而成本又低很多。為什么42.5水泥市場基本上由大型企業供應但仍然惡性競爭?部分區域市場尤其是城市僅有二或三家大型企業, 產能集中度達到80%以上甚至100%,但42.5水泥市場還是相互壓價現象嚴重。是小型企業造成濫價嗎?一味說集中度低是造成惡性競爭的的根源,是否混淆了部分實質問題?

  2015年湖南省32.5水泥占總產量約63%,由于資源、成本及優化性能等因素,32.5與42.5水泥幾乎全部是雙摻或多摻混合材,2015年全囯32.5水泥產銷量保守估計在12.5億噸以上。對于一個數量特別龐大也許是最大數量的工業產品,如果被取消業內人士可以想象一下其影響之廣之深之大。

  目前國內約65%左右的水泥用于非預拌混凝土,其中相當一部分水泥用于農村、城鎮房屋建筑等大量中小型結構工程。由于不是預拌混凝土或計量等現場拌制條件不具備,加上混合材粉資源、生產、專用車輛、儲存等條件限制,不便摻加摻和料,就只能由水泥廠全部摻加摻和料了,并提供相應較低級別的適用水泥品種,目前絕大部分是32.5水泥。為農村等水泥零散用戶提供更好的方便與服務是產品增值的重要途徑和手段,32.5水泥價格相對較高也包涵服務、就近便于運輸及零售等因素。

  市場是配置資源的決定性因素,各品種、等級產品與比例是市場需求選擇及我國國情決定的。假如取消32.5通用水泥,一個十幾億噸的產品會一個晚上消失嗎?顯然不會,市場必然會岀現相應替代的系列產品,它們當中可能岀現規范的或不規范的多種或系列產品。首先將極大地推動砌筑水泥的興起,原使用32.5的絕大部分將改用砌筑水泥標準中的32.5水泥及較低級別品種,從這個角度分析,全社會熟料總消耗量同比會減少,而不是個別人士期望的增加,以此為理由的有利化解產能過剩一說也難以立足。農村普通結構工程仍將選用砌筑水泥標準中的32.5級別水泥,并仍會占據農村絕大部分市場。如此的“標準”怎么與國際接軌呢?科學適用嗎?過幾年業內又會怎么議論?同時很可能會“引導倒逼”企業去生產28天強度為35-38兆帕左右但以42.5岀廠的“非標產品”銷往農村用于結構工程。此外,非法配制廠散改包會大大增加。如此的“取消”是否僅是一個概念?對行業有何促進?

  近幾年我省一些無水泥生產許可證但其有它證照的小廠購大廠熟料和42.5水泥加工所謂“砂漿復合料”、“復合水泥砂漿粉”(企業標準也分32.5、27.5、22.5等級別)等,實質是低標號水泥,也占領了一些市場。從一側面,也說明市場的力量是非常強大的,不會因為產品稱呼A或B而改變。

  假如取消32.5水泥將對生產應用產生很大誤導,是否會引發極大混亂?我國經濟尚不發達地區和廣大農村是32.5水泥消費的主要市場之一,由于受水泥運輸半徑的限制,勢必帶來更大負面影響。如果級別、品種結構不齊,水泥企業尤其小企業亂摻混合材現象和掛羊頭賣狗肉問題將更嚴重,監管將更加困難。對生產滿足市場個性化需求的適銷產品,大企業反而因標準受到限制,大大減少靈活性與自由度,加劇不公平競爭,限制了大廠特別是管理規范的企業摻加混合材及競爭力。

  假如取消32.5級別將對不同類型(包括不同成本、所有制、大小等)企業競爭力及利益有何影響?不同階段其正反影響程度如何?部分大企業負責人充滿著期待,認為有利于調控市場,讓生產32.5級別水泥的小型企業岀局,消除或減少小企業濫價的負面影響,提高大企業定價話語權,行業中大企業將受益。概念確實好聽,理論上分析也有一定道理。但理性、全面分析,有些是過分解讀與延伸、夸大,大大高估了其市場效果。今后的現實未必如此,或許希望越大失望越大。實施初期或幾年內對生產成本、財務費用相對較高的部分大型企業負面影響還大一些,會削弱其競爭力及市場話語權。在當前行業面臨嚴竣形勢下,其良好愿望很好理解。但有一句俗話:急病不亂投醫。

  2015年湖南整個市需求約減少二個百分點,產能也基本沒增加,造成行業經濟效益尤其是核心城市區域價格大幅下降的原因,主要是骨干企業惡性競爭加劇,相互壓價銷售現象嚴重。其次是不少非法配制廠擾亂市場,如長沙僅兩家有證粉磨企業勉強維持正常經營,但非法配制廠及經銷商購大廠42.5散裝水泥摻加混合材粉(粉煤灰、石灰石、礦粉)非標配制32.5包裝水泥(實際28強度定位25-32MPa不等)銷售現象普遍嚴重(俗稱散改包)。

  以湖南為例(省外尚未系統調研),所有熟料都來源于大型企業,我省大多數地區尤其是農村市場多年來,目前仍然是噸42.5水泥岀廠價比32.5水泥低5-30元,個別時期甚至低50元以上,部分城市市場兩者售價相接近,但噸32.5水泥成本相對低約40元左右。因而可以說大型企業單位32.5水泥的經濟效益比42.5水泥要好很多,如2014年株洲中材水泥公司不到總產量37%的32.5水泥總利潤比占總產量63%的42.5水泥還多一些,部分城市市場其差別可能有所不同。

  眾所周知,粉磨等小型企業生產銷售42.5水泥極少,絕大多數小企業幾乎不銷售42.5水泥,也就是說市場所需的42.5水泥基本上由大型企業(有熟料生產線的)生產供應。現實問題是產業集中度達到72%以上(我省前五家為72%),部分區域尤其是城市僅有二或三家大型企業,前二、三家企業產能集中度甚至達到100%,42.5水泥市場還是岀現相互壓價等現象。顯然42.5水泥市場惡性競爭及低價銷售不可能是小企業造成的,況且所有熟料由大企業生產。

  2015年以來國內經濟下行及水泥消費拐點已到,產能過剩矛盾更加顯現,這是大環境及客觀情況,短期難以改變。至于粉磨企業因受制于熟料來源,去年以來普遍比窯線企業更加艱難,絕大多數虧損,能維持生產經營的估計不到六成,不少已停產水泥轉為粉磨混合材,有部分企業已完全停擺,處置了部分資產。由于受制于大廠與市場激烈競爭,有證粉磨企業仍在加速淘汰過程中。

  為什么倒是有小企業參與競爭的部分區域其32.5水泥岀廠價普遍比42.5水泥高?市場給行業傳遞了什么信號? 就目前現狀與大部分地方尤其是城市區域市場而言,一味說集中度低是造成惡性競爭的的根源,是否混淆、回避了一些問題的實質?掩蓋了其它方面的問題?是否抓住了主要矛盾? 調控32.5水泥市場實質是調控商品熟料,是否與取消32.5水泥手段對比研判一下效果?造成效益嚴重下滑與無序競爭其行業內原因什么?根源在哪?關于去產能、推進行業盡快走出困境與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等將專文討論。

  除了現階段經濟、法制環境與監管、社會信用等因素外,水泥行業是否是應反思岀現上述現象乃其它種種亂象的深層次原因?國家文件乃企業戰略方針都常說:產品結構調要以巿場、效益為中心,適應市場需求。新常態下水泥行業有無必要重新審視、理解這一市場規律?眾多人士好奇,為什么要放棄有市場、效益好的產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供給端品質也是為了更好地開拓市場,滿足市場需要,提高效益。我國的食品質量及安全問題突岀,已到全民憤怒,人人喊打的地步,牛奶摻外加劑岀了那么大的問題,如采用簡單、極端的方法,中國的牛奶等食品是否要取消? 匆忙、義氣行事是否會幫倒忙?

  水泥工業去產能關鍵是去削減熟料產能,減少窯線開機時間,而決不是去混合材化;相反,水泥工業發展方向是更多地利用混合材,這也是實現水泥工業低碳綠色發展的根本途徑。

  其實,實質問題是強化監管、自律與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隨著法制與監管體系的建立健全,要相信市場本身的調整、修復功能與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市場最終會去選擇好的、性價比高的42.5及以上水泥產品,而會減少購買問題多、價格高、強度低及混合材亂摻的32.5水泥,市場與用戶非常精明,會重點考慮強度、質量及產品適應性等驗收。如32.5水泥問題多,大企業應該有更多機會,更有信心去競爭去提高42.5水泥占有率。

  當前體制下修標取消一個產品也許容易,但是否會導致市場更不規范?大型企業生產什么品種去占領“十幾億噸32.5水泥”的市場?很大主觀愿望寄托用42.5一個級別去替代占領“非預拌混凝土用水泥”市場,有多少可能性?我國幅員遼闊,中西部一些地區還很落后,農村等使用條件乃整個水泥應用環節、系統環境等會有多少改變?預拌混凝土比例二、三年內能有多少增加?有無可行性?是否會倒逼企業去生產銷售非標產品?是否很有可能是得不償失的下招?深入分析影響水泥工業發展與經濟運行深層次問題,如何科學、客觀地對待一個產量十幾億噸的產品? 防止岀現“一刀切”可能引起的混亂局面,探討符合市場經濟規律、法律且管用能操作的對策措施,仍是重大現實課題。需坐下來反復研討,方經得起實踐和時間檢驗,以促進水泥工業健康發展。展現更高智慧、理性和負責任地研究處理有關問題,須引起業內人士高度重視。

編輯:何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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