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宿遷對水泥生產用電實行階梯電價
為促進水泥行業結構調整,根據《省物價局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水泥企業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宿遷市對水泥企業生產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政策。
國家、省通知明確,水泥企業用電階梯電價按年度執行,數據的核算基期為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國家將根據情況適時調整水泥企業用電實行階梯電價政策的電耗分檔和加價標準。各地也可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加大階梯電價實施力度,提高加價標準。省物價局于每年9月1日前明確水泥企業用電階梯電價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原對淘汰類以外的通用硅酸鹽水泥生產企業實施的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政策相應停止執行。
編輯:王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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