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地方保護、企業壟斷……國務院發文定公平競爭審查標準
李克強總理多次強調要“讓市場充分競爭、公平競爭”。5月18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要營造公平經商環境,完善市場退出機制。
如何破解地方保護、區域封鎖、行業壁壘和企業壟斷,國務院印發《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意見》對公平競爭的審查對象、審查方式和審查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如何定,這18個“不得”告訴你。
(一)審查對象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規。
(二)審查方式
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
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
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
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三)審查標準
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序;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6)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7)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8)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9)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10)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1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13)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14)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5)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16)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17)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18)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
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規定
屬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1)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2)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3)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編輯:鞠麗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