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督辦制度擬建立 生產經營單位為責任主體
5月6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其官方網站發布《關于征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修訂稿)〉意見的通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規定(修訂稿)》對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等概念進行闡釋,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防控的責任主體,同時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
《規定(修訂稿)》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隱患自查、自改、自報的管理機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位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責任,并加強對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隱患排查治理的落實。
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各分管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
《規定(修訂稿)》指出,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規定(修訂稿)》,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事故隱患督辦制度,對于整改難度大或者需要有關部門協調推進方能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提請有關人民政府督辦。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6月6日前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修訂稿)》提出意見。
編輯:馬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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